故宫失窃案责任人为何不小偷与同台受审?
导语:故宫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如果他们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严重,就可能涉嫌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3月19日上午, “5·8”故宫展品被盗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石柏魁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中国新闻网3月19日)

石柏魁之所以被判处13年的重刑,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院认定他“盗窃情节严重”,怎么严重法,报道没有说,但公诉人指控称“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个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可以此作为涉案金额的参照依据。此外,从失窃物品本身来看,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当然,辩护人对此有不同意见,但不管怎么说,损失如此严重,为何不见故宫的有关责任人同台受审呢?

众所周知,故宫有齐备的层层安保、警示器和监视器,然而,石柏魁居然能顺利闯过重重封锁,盗出9件珍贵展品,扬长而去。不用我们多加分析,这里面肯定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事实上,故宫本身就给出了答案,诸如 “闭馆清场有疏漏”“守机值班人员思想麻痹,安全警觉性不强”“低估了警情”“未能及时对城墙布置防控和搜索”“对警犬的训练和使用方面,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而我们知道,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宫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如果他们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严重,就可能涉嫌这一罪名。

然而,当小偷石柏魁出庭受审时,故宫的有关责任人员却是隔河看戏。故宫只是对主管安保的副院长纪天斌以警告处分;对保卫处长与值班副处长以记过处分;四名工人的处分则为留院查看。如果说石柏魁盗窃行为“盗窃情节严重”,那么,故宫的有关责任人员是不是失职行为“情节严重”,该不该也同台受审呢?有关部门能否给我们作出一个合理解释。

事实上,故宫不仅在这一事件处理上隔靴搔痒,在其他事件的处理上也是蜻蜓点水,比如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是,刑法上同样有“过失损毁文物罪”,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千万元的国宝毁于一旦,是不是也该用过失损毁文物罪来惩治呢?有关部门是不是也欠民众一个解释?

当然,责任追究乃至刑事追究,并非治本之策,但是,如果没有建立权责对等机制,没有建立严格的问责制,没有对于责任追究的透明机制,我们就无法撬动故宫僵硬的官本位制度,无法消除人浮于事、失职、懈怠的现状,故宫中国民财产还将面临失窃和损毁的命运。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观察网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