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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开庭 王海剑精神病鉴定被驳回
2012-06-14 08:55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程久龙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王海剑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为王作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遭到检察员反对,并被审判庭当庭驳回。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王海剑本人当庭声称自己并不是精神病。

 

“12.1”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庭审现场,左一为王海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程久龙 备受关注的“12.1”武汉建行爆炸案于6月13日上午在湖北汉口二审开庭。 

6月13日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海剑的辩护人提出,王海剑系误触爆炸装置按钮引发爆炸,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准。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提出王伟属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出庭检察员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为 “12.1”爆炸案主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宣判后,王海剑等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王海剑上诉,提出其是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王伟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王安安上诉提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海剑的重大立功情节。

此外,王海剑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为王作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遭到检察员反对,并被审判庭当庭驳回。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王海剑本人当庭声称自己并不是精神病。

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11点30分结束。审判长宣布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12.1”武汉建行爆炸案

本网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购买的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

其后,王海剑藏匿于附近伺机作案。同日17时30分,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停在该银行门前路边的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后骑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

由于爆炸发生时,正值下班期间的人流高峰。该爆炸造成被害人魏某某、黄某某二人死亡,致吴某等1O人受轻伤,陈某等5人受轻微伤,同时造成近8万元的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12月8日、12月16日将被告人王伟、王海剑抓获归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通过网络、书籍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社区等地非法制造爆炸物。王海剑先后与王伟、王安安到选定的目标银行等地测试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和爆炸物的威力。同年8月,王伟、王安安因畏惧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的危险而向王海剑表示不再参与其爆炸计划,但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行为。

5月1 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为 “12.1”爆炸案主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宣判后,王海剑等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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