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刘金松 日前,由国内30余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起草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建议方案》正式公布,建议以随迁子女就学年限作为认定升学考试资格的主要条件。
作为参与《建议方案》的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法院教授张千帆表示,《意见》规定还是比较抽象,遗留下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相对于《意见》对随迁子女的认定条件、父母条件、政策落实时间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抽象,此次《建议案》对认定标准做了细化。
自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如何认定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年限成为众多家长关注的焦点。
《建议案》认为,首先是以随迁子女就学年限作为认定升学考试资格的主要条件;
根据此前出台的《意见》,各地制定的随迁子女高考方案要“以人为本”,意味着制定方案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有关资格认定也应该紧紧围绕随迁子女在当地考试和录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质、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关条件,因而不应依据这些不相关条件对随迁子女的升学考试资格采用“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于一般省市,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毕业有3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即可以在当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对于京沪等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考虑增加一年与义务教育的衔接;随迁子女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就学记录的,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初中毕业在中考前有连续一年就学记录的,即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和录取。
其次,是随迁条件认定应与随迁子女就学年限接轨;
《建议案》认为,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目的不是对其子女享受平等教育机会设置额外的障碍,而是为了保证他们的子女是“随迁子女”而非“高考移民”。因此,我们建议,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资格认定应当和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基本接轨,而不应显著高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年限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夫妇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证明的,其子女即应当被认定为“随迁子女”并允许在当地入学。常住证明包括工作证明(劳动合同附工资证明、单位出具证明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和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暂住证、水电费收据等任何一项)。
对于将社会保险证明不应独立作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建议案》认为,因为全民社保只是近年来才在全国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衔接的现象,京沪等地则长年不允许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参加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将社保年限设定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条件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证明的目的是体现进城务工人员对当地的贡献,那么纳税记录是更适当的证明;如果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体现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当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么可以要求他们在当地参加社保并提供证明,但不应要求参保年限。如果进城人员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确有困难,但是其子女具备从小学至高中的连续就学记录,即应被允许参加就读地的高考和录取;如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具备从小学至初中的连续就学记录,应被允许参加就读地的中考和录取。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等考虑,《建议案》认为,仅适用于未来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而不能适用于现有的随迁人口认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应当统一解决现已存在的随迁子女升学问题,而不能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等极其模糊的标准将现有进城务工人员分为三六九等,否则必然在现有随迁子女当中人为制造新的歧视。只要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应当允许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考试和录取。
随着2013年高考报名的临近,此次《建议案》提出,由于今年正在非户籍所在地就读高三的随迁子女已经没有退路,各地应当允许他们在当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并建议各省市均应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出台2013年高考报名方案之前制定随迁子女高考方案,并明确规定自2013年起开始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对2013年升学的随迁子女造成不必要的焦虑和伤害,让他们安心成长、学习和准备考试,并真正体现《意见》规定的“以人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