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盗车杀婴人也要保障他的法律权益
导语:因一个人的野蛮而激发出全社会的野蛮,这不仅没有使公义得以伸张,反而使我们的社会再一次被周喜军的大恶所伤害。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经公安机关昼夜连续工作,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将周喜军列为"304"案件重点嫌疑人。迫于公安机关强大压力,周喜军于3月5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周喜军交待,3月4日上午7时许,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尽管被盗婴儿的家人泣不成声,跪着与窃贼隔空对话,“我求求你了,你把孩子给我就行,我啥也不追究。”然而,所有的一切悲情都无法挽回窃贼那残忍的心。虽然,现在窃贼刚刚抓获,我们无法知晓他掐死婴儿的动机,在掐死那一时刻他到底有什么样的复杂心情,但我们知道,这一行为无疑是人间大恶。

如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了,基于对这种大恶的极度憎恶,许多网民是怒不可遏,甚至是一些平时比较温情的知名人士也是口不择言。有知名网民称“偷完车立刻掐死小孩,这特么根本不是人,是鬼啊!这根本不是自首,谁承认这是自首了…”,甚至央视评论员杨禹也称“长春偷车嫌犯将婴儿掐死埋入雪中。相信法律会严惩此人。如果最终判他死刑,希望枪决。注射死刑便宜了他。”当然,还有比这更恶毒的诅咒---某位知名网民称要“凌迟处死周喜军!”我非常理解此时许多网民的愤怒心情,犯罪嫌疑人周喜军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尽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据法律也可以处以死刑。

但是,我还是认为,一切还是要依据法律来处理,该给他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该认定的“自首”情节也要认定。即使是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要用“凌迟处死”之类的词汇来煽动民众仇恨心理。

我们一直在说要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而一个法治社会的标准不仅仅是要限制公权力对于社会的侵害,同样也表现在当这样一个极端恶行出现时,法律能否经受住社会舆论和情绪的压力,公正对待罪犯,公正地处理案件。

法律的目的是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使社会向文明的方向进步。如果我们任由仇恨的心理四处溢出,社会就会被一种仇恨的心理所弥漫,这恰恰与法律的本质是相违背的。因一个人的野蛮而激发出全社会的野蛮,这不仅没有使公义得以伸张,反而使我们的社会再一次被周喜军的大恶所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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