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法应与公民同罪
导语:一个恶的制度下,包括恶制度本身的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可能完全幸免!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在普通人的心目中,刑讯逼供、违法用警的受害人,往往是无权无势的草民,但没想到,这次河南商丘一位女民警,竟在郑州正常住宾馆时被当地警察以抓嫖为名非法侵权,这位女警事后谈及,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的警员刚一敲开她的房门,就给了她迎面一拳,并被抓到派出所关了3小时,期间还遭到刑讯逼供。经媒体报道后,涉嫌打她的警察和有关负责人已被停职。

这大概算得上中国警界比较尴尬的“乌龙”吧!男警察打女警察,并且是将女警察当作卖淫嫖娼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抓起来,任凭这位女警出示警官证也不管用。其实让我更觉有趣的细节是,当这位女警察要求执法者出示证件时,那个违法行政的男警居然称自己身上的衣服就是“证件”。

按照那个男警察的逻辑,穿身警服就是“证件”,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所谓的执法,那这个世界上那么多卖警服的店子,那么多穿警服冒称警察的人,他们是不是就可以随时以警察的名义执法呢?

无论是拒不出示证件还是随手殴打执法对象,郑州那位警官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法——从程序上违反了行政法,从实体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并构成滥用职权。

其实,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见。笔者本人就不止一次遇到警察执法,当我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时,他们最常见的恶劣行为就是指指自己的警服称它就是证件。我也不止一次亲眼看到警察打人和刑讯逼供,尤其是在执行所谓的任务期间,警察如果凑一撮,就最爱耍威风,诸如禁止拍照、抢夺监督者手机、随意限制路人自由且下手特狠。只不过,这次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乌龙”事件,一是受害人是无辜的警察,二是有了媒体报道,否则,这些事在很多惯于违法办事的警察看来完全是“小菜一碟”,且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甚至还会在内部被当作“有魄力”、“对党忠诚”来表扬。

我不知道那几个被停职的警察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依我的经验,多半是写个检讨不了了之。设想一下,倘若这次是某个公民对警察动粗,那最起码也会被扣个妨害公务罪判个一年半载的。

对!这就是区别!这也正是很多警察长期以来习惯于飞扬跋扈、无视公民权利的根源之一。在这些警察看来,掌握在他们手里的枪杆子和其他暴力机器,以及“全国警察是一家”的行业袒护,都是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的制度保障。如果把这些原因细化来观察,我们就会发现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警察长期以来被当作最值得依赖的暴力机器,让警察的自我感觉太好,骄横意识渐盛。我们知道,一个恶霸要是豢养了恶犬,如果主子对恶犬的依赖越强,就越多喂给它好吃的,越纵容它对路人的咆哮。这种主纵仆从的心理规律,不幸在中国警察队伍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其次,对于警察在实践中的大量违法行为,比如随意抓人、轻微的殴打,等等,只要不构成犯罪,警察管理者最常见的做法就是视而不见,因为他们总认为,这是职务行为,这是为了工作。久而久之,就在警察队伍中滋生了借工作以自重的蛮横心态。

再次,对于被发现的警察违法行为,有关机关本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严惩处。但实践中,这样的事情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刑讯逼供为例,根据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该比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在实践中,从来没哪个警察因为刑讯逼供打死人被判过死刑,这种按规定应“从重处罚”的行为,居然被从轻,这就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因为,有整个体制在罩着他们!

固然,警察的违法行为和恶霸习惯,加害的对象主要是无权无势的普通草民,但只要这种行为经常化、常态化,受害对象就必然包括其他群体。前两年,北京一个警察在山西太原就被当地的警察活活打死,这次,商丘女警又惨遭同行殴打和侮辱。这些事实已经证明,在一个恶的制度下,包括恶制度本身的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可能完全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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