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公平法案》会是中国的好范本吗?
导语: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因为它允许对电子商务征收税费并简化税法,以方便网上商家遵守。

经济观察报 帕特·德登格 本杰明·加德纳/文 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需要缴纳销售税,是对买家和卖家在销售交易中发生的个人财产转移征收的税种。尽管该税可能对买方征收也可能对卖方征收,但卖方需要向政府报账并缴纳这部分税款。美国50个州中有46个州及许多城市的政府征收此税。

在实体零售店中征收销售税很容易。顾客进入一家零售店购买一件商品,卖家按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向顾客收取销售税,卖家再负责向零售店所在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缴纳这笔税款。

然而,对网上交易征收销售税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当销售商与顾客位于不同州的时候。例如,纽约的电商向加利福尼亚的顾客销售产品,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要求销售税由顾客所在州征收,但也规定仅当该电商在征税的州有“实体存在”时才有代收代缴该税的义务。

然而,在实践这一所谓“实体存在”标准时,商家和法院都大费脑筋。例如,需要多大程度的“实体存在”?很显然,必须具备诸如店面、仓库或办公室等实体场所。美国法院还认为,卖家在一州有以其名义行为的代理人或从属机构,就是有“实体存在”;另外,将员工派到一州去拉生意或直接交付产品也符合“实体存在”标准,仅仅通过邮递或第三方公共承运人将产品送至顾客所在州,则是“不充分”的“实体存在”,不足以使卖家产生缴纳该州销售税的义务。

“实体存在”的要求促使很多网上卖家尽可能减少与各州的关联,以便避免代收代缴销售税的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州政府开始担心它们正在失去网上交易产生的销售税收入,实体店零售商们则担心销量下降和电商具有的税收优势。《市场公平法案》在此背景下被提出,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商讨这项法案。

该提案强令网上商家对其所有销售行为代收销售税,不论其在征收州是否有“实体存在”。这使得电商和传统商家能公平竞争。而年收入总额少于100万美元的商家,如果其在州里没有“实体存在”,则不需要代收代缴销售税。《市场公平法案》对中国市场来说是个好的范本吗?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因为它允许对电子商务征收税费并简化税法,以方便网上商家遵守。然而,可能需要对这项法案加以调整,以适应中国市场的要求。例如,100万美元的小型商家例外标准可能相对较低,需要提高这项标准以便更多的小型企业符合免税要求。

(作者帕特·德登格系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税务部合伙人,本杰明·加德纳系该事务所税务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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