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
导语:当前,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抛出“电商征税论”。张近东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此后几个月,关于电商征税的讨论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委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征税的具体环节。国家税务总局4月初实行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修订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并召集了多家电商企业,召开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5月24日,国家工商总 局市场司司长刘红亮对外透露,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6月4日,在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提高利用 外资质量和水平”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我们正在牵头组织研究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来促进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型 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5月10日在 “淘宝十周年”晚会上,马云却感慨:电子商务让刚刚创业三五年的小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带来了真正的公平。
  在部委、专家、电商自身以及媒体热议“电商征税”话题时,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税收的起源是什么?
  税收是指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而在此次讨论最受争议的对象淘宝电商平台上,是谁为那些中小电商提供了公共服务呢?
   同时,我们在讨论征税是否公平时,前提应该是给“公平”一个合理的定义。公平不是对所有电商按照统一的税率来征税,公平应该以效率为前提,如果某项税收 政策打击了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即便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税收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而非限制经济增长,香港就是一个典型的低税收高经济增长的地区,号称 “购物天堂”。这恐怕是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电商相关法律时首先应该考虑的。
  本次专题,我们采访了企业、行业人士、专家、部委相关人士,力求真实地还原事情的真相和各方观点。我们采访的专家们也给出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的做法,以求为中国提供借鉴。

                                                                      ——编者

经济观察报 梅新育/文 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在电子商务刚刚兴起的1990年代,全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仅有一二十亿美元,中国全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仅两三亿元,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和盈利模式尚且处于摸索期,彼时若对电子商务征税,税收所得无几,征收成本甚高,却大幅度提高了这个新兴商业模式探索者的经营风险,对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不利,放水养鱼才是正道。在中国网购的发展实践中,不仅众多创业者因此获得了低成本创业和发展的机会,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小卖家获得了直接面对全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机会,消费者获得了更大范围搜寻商品的机会,而且在房地产价格和房租成本飞涨时期为零售业开辟了规避房租成本上涨失控的发展新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物业的需求压力及其租金上涨的压力。

时至今日,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中国,电子商务都已经形成了多种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发展到了巨大的规模,中国网购发展尤为突飞猛进,令人瞠目。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行业总销售额已达1.26万亿人民币,占整个零售行业6%;而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其网购占零售总额比重也只有5%左右,中国仅用4年时间就达到了美国用10年时间方才达到的渗透率。至于熟悉了网购模式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已经数以亿计。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我们需要认识到一点,并不是说大小企业、高低收入个体按照统一标准纳税就是不公平,小企业和低收入者不纳税就是公平,而是相反;对税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门槛主要不是为了公平,而是为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因此,把网购征税与公平问题混为一谈,把网上卖家等同于中小企业,把中小企业免税当作公平,这样的思路本身就错了,更何况网上卖家中现在已经不乏达到了相当规模者。

电子商务的免税客观上带来了不同业态、不同产业之间的不平等税负待遇。苏宁等以实体店为主的企业对网商免税的抱怨由来已久,其实更大的问题可能是在经营有形商品的制造业及其流通部门和经营无形商品的服务业之间制造了不平等税负待遇,即使他们均采用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中的商品销售方式分为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两种,前者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软件、音乐视听产品、电子图书、图片等服务业产品很多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销售传送;后者指通过网络达成、签署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但交易标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必须在线下传送,经营有形商品的制造业及其流通部门都是如此。在离线销售方式下,由于货物传送与传统交易方式并无不同,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很多实际上无法规避增值税等项税收;但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通常就能避免缴纳税收了。这样的不平等税负,必然扭曲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经营环境,片面激励无形商品产业的发展,并不有利于经济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同时,电子商务的全面免税待遇和在线销售形式免税的便利已经大大激励了企业通过这一方式逃税避税。在近来多个国家闹得沸沸扬扬的苹果公司避税案中,苹果被揭出在卢森堡这个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了一家名为iTunes SARL、仅有数十名员工的分公司,一个贴着“iTunes SARL”的邮箱几乎就是该空壳公司向外界显示存在的唯一证据。按照现任和前任苹果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欧洲、非洲、中东地区消费者下载歌曲、电视节目、应用软件的相关销售收入均记入该公司名下,由此实现逃避税收的目的。如果没有电子商务的全面低税乃至免税待遇,没有在线销售形式在逃避税收方面的便利,苹果的这种把戏是玩不成的。

上述问题还进一步引发了国际税收流失和不公平财富跨国转移的问题。在苹果逃避税案中,本应属于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其他数十个国家的税收流失到了卢森堡,只不过税率打了折扣。在中国,数年前就已经揭出,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在线销售方式进口软件,从而逃脱了原来通过海关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的环节,按当时外资企业一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和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我国仅这一块税收流失就在50亿元以上。

任何税收项目都必须考虑其征管成本,就总体而言,与实体店形态下的传统商业相比,网商征管难度即使不是更低,至少也不会更高。利用现有的税制框架即可完成对网商征税,在具体征管中与传统形态相比也存在不少便利之处,因为在网商交易中每家企业的情况、规模、成交量等都有详细的数据,而获得这些数据在传统商业中需要税务机关付出较高征管成本。

价格优势是网购相对于传统商业业态最大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一点对全世界网购消费者都不例外。美国商务部曾有调查报告指出,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商价格通常要低7%至16%,并将这部分差异归因于税收差异。一个问题由此浮现——网商征税是否会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而重创这一产业?可以判断,在中国网购市场上,至少就未来几年而言,税收还不至于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因为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横飞的时期,网商较实体店的成本优势中有相当一部分源于节省了高额的房租及其装修、维护保养等项成本。

网商征税,势在必行;关键不是该不该征税,而是如何实施。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对网商、特别是网络零售商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之所以如此,并不涉及公平问题,而是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降低创业门槛,鼓励中小业者自行创业。不管他们是全职从事此道,还是业余兼职网商,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都要着眼于激励国民中想干、肯干、敢干的人多干,让财富的源流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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