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2)
导语:当前,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实际上,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网商的发展过程本身就会驱使其主动走向纳税。因为在淘宝上开店的小卖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会主动登陆天猫之类卖家需要纳税的B2C平台,为此会愿意主动去工商注册和交税;只要抓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对“小户”税收待遇宽松一点,并无大碍,反而有助于“放水养鱼”,培育税源成长。同时,对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和置换自用物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等情况的网络交易应当豁免税收。

其次,对网商适用合适的税种。就流转税而言,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应征收17%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对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则因适用5%的营业税,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应缴营业税。

第三,对网商税收管辖权应确定合理的原则,避免加剧国内经济资源过度集中,促进国内经济资源合理均衡分布。苹果逃避税风波等案件已经揭示了国际税收和财富转移的问题,在国内不同地区之间同样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主要网商企业集中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如果不能确定合理的网商税收管辖权原则,全国各地网商卖家的税收很可能集中流向这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这样的结果不仅对于付出了物质资源成本的其他地区不公平,而且也会加剧作为流入地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大城市病”。今天,中国区域发展失衡已经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地步,我们的税制设计应当有助于缓解而非加剧这一问题。

第四,网商征税不应妨碍我国卖家开拓海外市场,在推进网商征税的同时,网商出口退税等项制度建设至少需要同步推进。

第五,随着电子商务征税付诸实施,税基拓宽,税务部门有必要考虑适度降低税率,向“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良性循环推进。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观察网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