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头条】锚定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引热议

胡艳明2020-07-25 09:0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艳明  “最高法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了。”

华北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李林涛看到这个消息时候有点着急,这两天他也一直在跟同业人士交流,心里盘算降的幅度可能有多少。

李林涛的小贷公司平时给客户放贷的利率基本都在24%左右,也就是在最高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的司法保护(合法)上限之内。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降低司法保护上限预计会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采用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类似标准,但目前最高法应该是在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最终确定。

“我最关注的是调整的幅度有多大,个人的预期是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最好不要低于20%。很多银行的信用卡的利率都能到年化18%了,如果真的按照LPR四倍,大约15.4%-16%的利率的话,我们的小贷业务怎么做啊!很难再做了。”李林涛告诉记者,调太低的话,可能连成本都覆盖不了。

对于如何降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对记者表示,“2015年司法解释指出24%和36%的红线,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则都不能与此冲突。但是,若降低司法保护上限,目前仍有诸多细节需要讨论,比如,将会以什么形式确定,降低的司法保护上限具体是什么还待明确。”

还有律师对可能降至的年化利率表示困惑,直言“希望为民间借贷留一定的生存空间。”

如此,既不能回避民间金融的补位作用,又不能忽视其潜在风险,民间借贷如何阳光化?

细节仍待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其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引发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标准将民间借贷利率设为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李林涛告诉记者,平时他们小贷公司给客户的放贷利率基本在年化24%左右。但是他了解到很多小贷公司会把利率定在24%到36%之间。如果客户还款的时候有异议,涉及到诉讼的话,那高于24%的利息部分就给客户减免了。

前述资深法律人士告诉记者,2015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发布时,有16%、20%、24%和30%四个备选项。最终选择了24%。若未来降低司法保护上限,预计会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可能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订立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予法律保护。

在银行业资深法律人士卜祥瑞看来,过高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受到合理的管控,司法调整只是一个特殊的维度。过低的民间借贷利率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便利的融资,资本的逐利性以及风险与收益的错配,可能使资金需求者得不到资金,而不得不采取规避管控方式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借不到钱,导致私下市场交易更高。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管制是完全堵不住市场这些行为的。

卜祥瑞表示,民间借贷市场十分复杂,借贷主体、监管主体、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对合理利率界定必然存在差异。在民间借贷主体问题上建议区分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持牌机构经营行为监管权力在特定的监管机构,对特许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在管控方面,建议厘清民间借贷行为的行政监管主体与责任,明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加快《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颁行。而立法机关则应尽快修订刑法,明确高利贷、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法律界限。在具体的民家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在强调契约精神同时,充分注意借贷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卜祥瑞说,比如对个人或者个别企业为应急所需,略高于一般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短时间、临时性的借贷,个人认为不宜否定其借贷合同效力,从而区分于借贷为常业的非持牌经营行为。但对个别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勾结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采取盗盖公章或者部门章,“套路”银行等持牌机构,签订所谓银行向个人或企业借款反常的民间借贷合同,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则必须否定其合同效力。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卜祥瑞对记者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周琼称,不超过24%的利率规定参考了历史上民间借贷月息2-3分被认为是合理的区间值。原来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于如何降低司法保护上限,尹振涛对记者表示,第一,7月22日的新闻发布会提出要降低司法保护上限,没有明确是把具体的24%和36%两道“红线”下降,还是会引导市场往更低利率走。第二,如果要降低,是从什么层级发布?是修改法律、司法解释还是司法部门的专项规定、抑或通过条例的形式推出?这个需要明确,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另外,最近李林涛和他们同行讨论,如果最高法真的出台新的司法解释,那么对以往判决的案件会如何影响,以前涉及到诉讼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一般是——逾期罚息按照年化24%的利率,按日计算利息;如果红线降低到24%以下,会不会涉及到新老划断的问题。

李林涛告诉记者,“小贷的客户一般都是银行不会考虑的客户,大都风险高,而且我们的融资成本也很高啊!加上中间的费用、风险成本,低于20%的利率根本覆盖不了成本。”“如果不合理地大幅降低上限,有可能损伤原有的民间借贷市场。”尹振涛表示,资金和风险是成比例的,如果上限制定得太低,则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没人借钱的可能,那就有可能妨碍其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

2019年,民间借贷中高利放贷入刑。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对打击非法放贷的犯罪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位北京金融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法律不保护高利贷,高利贷利率会进一步升高,靠法律外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反而会提高实际利率,因为其他手段有风险有成本。如果小贷公司严格合规经营,降低利率,那就可能无利可图,因为他们的客户的经营风险并没有降低。规模就会进一步缩小。

“这部分业务就会被非法的高利贷公司拿去,实际上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融资难度。”上述金融律师称。

行业呼吁完善法律规定

李林涛告诉经济观察报,他们已经开始收缩业务了,“个人感受近年来国家政策比较严,市场环境不好,催收不能过分催收,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乐观,逾期比较多,所以我们业务收缩很厉害,外部业务暂时不做,只做集团内的业务。”因为李林涛管理的小贷公司是一家民营集团控股的子公司,所以也还有内部业务可以做。

民间借贷在满足小微市场需求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在监管方面也历经多层级文件,但至今未有明确的统一法律法规出台。

国务院在2010年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鼓励民间资本的融通。随后,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文件。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降低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2018年5月,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政策边界、监管机制等相关要求。《通知》指出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强调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规范民间借贷所指向的并不仅仅是民间借贷活动,更深层次的政策主旨在于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链条与监管机制。

地方金融监管在探索这方面实践,例如,今年5月浙江公布的《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中,《条例》特别强调了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如具有“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尹振涛说,地方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包括小贷、民间借贷等)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办法规定这些是非常合理的。

法律界人士也呼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北京金融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国家缺乏健全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则很难在民间借贷中发挥良好的监管作用。并且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容易形成高利贷,对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华东地区法院人士表示,民间借贷活动普遍存在借款手续不完善等特点,而且,近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出现交叉或转化。

因此,“应当制定针对性、系统性的相关法律规定,使民间借贷行为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依法规范地实施,使民间借贷市场规律化、合理化运作。”上述华东地区法院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市场一直关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放贷组织条例》)的动态。早在2015年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人民银行业就该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说明,但是就此之后,该条例并未正式落地。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里面也提到拟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卜祥瑞告诉经济观察报,原国务院法制办曾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8月公开征求过意见,至今已经5年。据悉,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列入了《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在继续征求意见,相信下一步会加快该条例的出台。

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为何一直未出台,尹振涛对记者解释称,首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一直在立法进程中。但面临很大的问题,民间借贷不是一个专有的名词,形式很多,涉及的领域和形式比较复杂,相对来说要慎重。第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从2015年开始金融去杠杆,对企业去杠杆,民间借贷的杠杆和利息都比较高;到2016年推出的互联网专项整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在什么时候推出需要考虑恰当的时间点。

今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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