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出台“八不准”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陈月芹2020-07-31 18:2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陈月芹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并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陈尘肇介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2017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陈尘肇强调,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妨碍当地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对土地违法查处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还不够严格。”

另一个原因是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崔瑛表示,以往,违法占1亩耕地最高才罚款2万元,数额偏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才涉嫌犯罪。

最后是政策法律不完善。比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必须拆除,但实际查处难、执行难。比如,法律规定了农村“一户一宅”,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政策不够明确,有些地方挤占、挪用计划指标,甚至停批、限批宅基地。

八不准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崔瑛表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摆在首位是为了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此外,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近年来,各地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情形不鲜见。崔瑛称,“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关于第六条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解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一宅”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是,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最后,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陈尘肇提醒,一方面,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以及村组干部要知道,“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时候,或者是在给老百姓批宅基地时,要看看是不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不是占用耕地,不能违法批准,或者越权批准。”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陈尘肇强调。

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陈尘肇分析,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

二是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四是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是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

五措施

清理乱占耕地建房,“疏堵结合”是两部委的主要思路。

陈尘肇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归纳为3句话,第一句话:计划单列、审批下放;第二句话:规划管控、统一占补;第三句话: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

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计划指标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三是加强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四是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地也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是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强调“三个不得”。具体包括: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司长江华安看来,“8不准”从“堵”提出多项禁止措施,而5个措施主要从“疏”的角度,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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