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小微企业快贷法律风险 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金牌律师2022-08-12 16:15

杨培银 韩尚宏/文

“普惠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指的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模式,这种模式的重点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企业主、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客户群体。

其中,银行小微企业信用快贷业务,就是面向小微企业的一种金融服务,指通过对小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抵押物、信用状况、业务办理等全面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对优质小微企业发放的可通过电子渠道在线申请、实时审批、签约、支用和还款的快捷自助贷款业务。这种快贷业务突破传统的抵押、担保等限制,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贷款业务,表现出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循环贷、利率低的特点,同时最高放款金额可高达300万。该企业信用快贷简洁明快,发放贷款效率高,但鉴于该类贷款无担保措施,纯依靠信用,再加上该类贷款的所有流程都是线上操作,相较传统企业贷款存在着一定风险。

本篇文章主要对因办理企业信用快贷业务所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证明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共同借款人并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探讨。

一、普惠金融小微企业信用快贷业务流程

首先,企业通过企业网银开通小微企业快贷业务,在企业网银填写贷款发放账号、实际控制人信息,随后企业需认真阅读《小微企业快贷业务授权协议》、《企业征信授权书》,企业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签署上述协议,授权其填写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办理小微企业快贷业务。

然后,被授权的实际控制人登陆个人网银,通过其网银账户选择“个人贷款-小微企业快贷-快贷申请”继续操作,填写贷款数额、期限及发放账号等信息,阅读《个人征信授权书》,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签署该授权书,授权银行查询其征信信息。系统根据相关信息生成贷款方案,被授权人认真阅读贷款方案及《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小微企业快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授权人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签署上述合同。

最后,签约完成后,银行根据贷款信息将贷款发放到企业账户。

二、快贷业务流程存在企业实际控制人能否确认为共同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某银行普惠金融小微企业信用快贷业务,由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贷款产品面向市场初期,为便于贷款人进行申办,简化了贷款申请流程,申请贷款的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在银行开通网银后通过手机纯线上操作即可完成贷款申请,不需要到银行填写纸质申请材料,签订纸质借款协议。甚至在线上申请贷款操作时,没有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流程。

银行审核通过贷款申请后向企业账户发放贷款,企业负有偿还责任自不必说,但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却没有经其签署的借款协议或其他书面材料,从而确认其共同借款人身份。

另外,还有部分企业提供企业员工或其他第三方作为授权的实际控制人,而企业员工或其他第三方在并没有签署任何纸质材料确认其实际控制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的情况下,就被他人用手机网银代办了企业贷款,导致其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律师代理思路

2005年普惠金融诞生至今,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增加,伴随的是贷款逾期偿还风险增加、诉讼案件大量出现。笔者曾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代理某银行2018年到2020年期间因发放普惠金融小微企业快贷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快贷业务流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律师通过了解业务办理流程,搜集案件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将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律师就如何证明企业授权的实际控制人为共同借款人,追究其共同借款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代理思路如下:

(一)通过线上贷款操作流程来证明企业实际控制人知悉自己的共同借款人身份。该业务的线上办理需要企业网银与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网银共同操作完成,登陆企业网银将操作权限授权给实际控制人后,被授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需再登陆个人网银,登陆后选择“个人贷款-小微企业快贷-快贷申请”继续操作,在按照系统指引办理的过程中,关于贷款申请的关键信息,包括贷款数额及期限,利率及发放账号等,都是由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选择和填写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签署《个人征信授权书》、《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等电子协议。

(二)通过线上勾选签署的借款协议,确认共同借款人身份。在线上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被授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阅读并同意后,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主体为借款企业和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三)每笔线上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银行会自动生成代表该笔贷款的业务单号。银行放款给企业后,银行留存放款回单上的业务单号、企业的活期存款明细账上记录该笔借款的流水单号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贷款对账单上的业务单号是一致的,以此证明是企业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同一笔款项进行了申请,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人按照线上流程指引进行操作,银行系统后台运行数据会记录其每一步操作,关键步骤的时间点,如企业授权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授权时间,勾选《个人征信授权书》《借款合同》等协议的时间,业务办理成功的时间以及放款时间,上述时间都与银行诉讼中所主张的时间相印证。

四、法律风险防控

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已取得胜诉判决,但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为完善小微企业快贷业务流程,除了为小微企业快贷业务提供增信措施外,也需要增加相关认证措施以对抗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

(一)线上申办业务流程中增加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模块。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登录个人网银办理业务时,先进行人脸识别,才能正式开始办理业务,在业务办理成功后,需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借款协议》进行电子签名。通过以上流程限制,只能由被授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本人对业务进行申办,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自己作为共同借款人身份的电子版借款协议。

(二)增加其他保证人作为增信措施。为保障贷款的偿还,在申请办理贷款时,银行可要求除企业和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外,增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委托公证机关办理网络赋强公证

委托公证机关对贷款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如发生纠纷,则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受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行向法院提交了某公证处出具的线上电子公证书,证实与借款人通过某公证处网络赋强公证平台对双方线上签署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记载,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作为出借人银行债权的情形的,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借款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五、结语

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2022年4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

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帮助老百姓摆脱“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目前国家仍在不断推出新的政策,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的发展。但在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样才能让普惠金融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行总裁、高级合伙人,山东省优秀律师。自1998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主要致力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融资专业研究,擅长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代理。

韩尚宏,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业务。自2019年起代理某银行“普惠金融”系列案件三十余起,均取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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