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竞争限制打造“更自由的大市场”

远山2023-07-07 21:04

远山/文 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这一举措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旨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的整合发展、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企业提供更加开放、透明、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将有效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加速成型。

过去,一些地方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限制了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现在,通过清理这些规定和做法,可以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的竞争效率。

相比于行政审批程序的繁琐,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更是挡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的“拦路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在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方面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或者为了保障某一领域内少数企业的利益,剥夺其他企业的参与权。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阻碍了市场的优胜劣汰和全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需做到刀刃向内。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执法部门之一,应对各地涉嫌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立案调查,依法矫正相关部门的相关举措,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公正,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企业的顺畅进出,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下,对于各地行政部门已存或新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存在行政垄断现象,仍然缺乏完善的监管程序。按照《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对此加以监管,主要依赖于举报线索。同时,对于已形成的行政垄断行为,则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具有建议权。

如果反垄断法执法部门缺乏对各级地方部门的常态化监管,以及问责必严的执法刚性,则很难对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赋权,强化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让违法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才能真正打破形形色色的壁垒,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2023年6月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规划司司长朱剑桥表示,将加快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工作。按照该条例,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竞争,须进行评估,开展前置审查。这意味着,未来对于地方政策、规章等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将起到必要的审核与过滤作用,不让涉嫌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得以通过,更好发挥制度预防作用。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方向,在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这是一个长期命题。政府应该发挥好市场监管的作用,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是过度干预市场。职能机构要更多关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建设,对企业不论“国”“民”都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显然,要将这些常识真正转化为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自觉,仍需深化配套改革。改革一直在路上,让“无形的手”让位于“有形的手”,是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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