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民营经济信心须做实做强六大“定心丸”

杨再平2023-07-17 11:28

杨再平/文

当下,经济增长不尽人意,其缘由多而复杂,但民营经济信心不足无疑是很重要的缘由。因为毕竟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地位56789,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其信心不足,必然举足轻重地拖累整个经济。所以,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可谓当务之急。怎样提振其信心?笔者以为,须做实做强六大“定心丸”。

一是“舆论定心丸”。俗话说,人言可畏。18世纪的伏尔泰称“舆论”是世界之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认为:“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在古希腊,许多人观察到每一件事情都仰仗民众,而民众则依靠言语。通过说服人民大众,财富、名声和尊严既可以取得,也可以被剥夺。可见舆论是何等重要。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一再表明态度,多次重申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首次表明,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但社会舆论场总有某些所谓大小理论家、大小V时不时对民营经济播放振振有词的否定性言论,甚而喊打喊杀。这背后的动机包括:或确信僵化传统理论而对民营经济削足适履,或某种投机倾向而对民营经济喊打喊杀,或基于红眼病的仇富心态而仇视民营经济。这无异于是悬在民营经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所以,将党中央、国务院一再表明的态度落在实处并进一步强化,对否定民营经济甚而喊打喊杀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动真格,毫不含糊地反击并依法查处,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的舆论环境,抑或做实做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定心丸”,势在必行。

二是“制度定心丸”。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党的二十大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述基本经济制度早已写入我国宪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应该就是给民营经济的“制度定心丸”。问题是,其作为上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待进一步做实做强。这包括,要让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具有权威性,更加体现在各项公共政策上,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得到相应名副其实的制度认同与安排。若然,上述基本经济制度即可名副其实地成为民营经济的“制度定心丸”。

三是“法治定心丸”。不久前,某省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某几省随之发布类似官方文件。这引起了极大关注与批评舆情。其实,民营经济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并非这样的随意性宽松执法,而是确定性依法办事。后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化。去随意性人治化,一切严格依法办事,禁有负面清单,放有“法不禁即自由”,这就可极大地增加民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确定性与自由度,最小化寻租空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现在各地都在竞相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其实最重要的营商环境就是法治化。把法治化这一定心丸做实做强,就能很大程度增强民营经济的信心。

四是“准入定心丸”。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即明列“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意见称,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意见称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强调,要继续大力清理针对民间资本准入的不合理限制,逐步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下更大力气破除各类隐形壁垒,解决好民间投资“不能投”的问题。2023年6月16日,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再次重申要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破除妨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准入的隐性壁垒,定期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进行全国通报。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破解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可见准入之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阻碍民营经济资本进入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仍普遍存在,其对民营经济信心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将上述国务院重要文件及发改委重要表示落到实处,去除阻碍民营经济资本进入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才能做实做强对民营经济的“准入定心丸”。

五是“权益定心丸”。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足够保护而被随意侵害,无疑是消耗民营经济信心的毒药。要说相关的保护性法律,其实早已有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就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问题是,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并未得到应有足够的保护,其被随意侵害时有发生。这从近年获平反而改判无罪的多起企业家冤案可见一斑。这就是为什么自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的缘由。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更将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作为保护重点,强调慎用刑事法律,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划分罪与非罪、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界限,切实纠正涉及企业家的冤错案件,强调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党的二十大报告也进一步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应该说,相关官方文件、法律条文及最高表态都有了。问题还是在于,有必要借鉴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进一步做实做强这一“定心丸”,做实做强党和国家在这方面的公信力,进而增强民营经济的信心。

六是“公平定心丸”。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一再重申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些省市领导还提高调门强调民营经济是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企业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动机,但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仍是一个严重问题。比如,意识形态上的歧视,相关政策上的歧视,纪检审计上的歧视,融资支持上的歧视,反垄断执法上的歧视,等等,对民营经济有形无形的歧视,可谓根深蒂固。不去除这些歧视,民营经济何来信心?比如,反垄断是必要的,但无论那个行业,反垄断不能只针对民营企业市场主体,而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市场主体。否则以反垄断为由歧视性打压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就可能从另一方向影响公众对民营企业市场主体的态度,影响市场对相关重要性前沿行业的预期和信心。当然,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歧视性反垄断监管执法整治,可能破坏公平竞争这一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换言之,为构建公平竞争这一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既要反垄断,也要反歧视。这就是所谓“竞争中性”制度。民营经济渴望公平对待,渴望“竞争中性”,犹如大地万物渴望雨露滋润。而做实做强“公平定心丸”,增强民营经济的信心,何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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