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据财政部网站,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9月5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中有关专项债券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次规定要求,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将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
关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规定明确:财务会计下,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2502 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预算会计下,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要对专项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还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本次规定要求,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