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据央视财经消息,近日,多家航空公司“临时改机型”引发关注。有网友反映,自己乘坐的航班,在起飞前一天临时变更机型,要么是大飞机变窄体机,要么是靠窗座位变成中间座位。“临时改机型”算违约吗?航空公司提出“机型不保证、不退不改”又是否合法?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我觉得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消费者购票之后,航司就应当按照有效客票里面记载的信息,包括座位号、机型来提供服务。座位、机型固定下来之后,它就已经成为了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变更,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
而针对航空公司运输条款中提到的“机型不保证、不退不改”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条款也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当中使用格式合同条款的,不能够通过格式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航司通过条款更改机型,或者机型的变更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实际上就是排除了消费者在更改机型之后维权的权利,也是免除了航司自身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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