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本无色 红绿皆不染
陈杰人
2011-05-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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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据《重庆日报》5月13日报道,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近日在该市一些监狱、羁押场所等地调研时明确表示,要广泛深入开展以“红色文化进监所”为主要载体的唱读讲传活动,把在押人员参与红色文化传播活动(即唱红歌、读红诗等)的情况,依法按照程序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立功受奖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依据。刘光磊还说,此项活动的目的,就是把红色文化所具有的教育矫治功能融入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之中,把在押人员转化成为健全人、守法人。

仔细分析刘光磊的观点可以发现,他的讲话中其实隐含着一个逻辑前提——唱红歌当然具有思想矫治功能,通过“红色文化”的唱读讲传活动,能够有助于在押人员转化为健全人、守法人。而恰恰是这个逻辑存在严重的错误。

首先,红歌的内容再美,红色文化讲得再高尚,那毕竟只是一种口号,甚至在不少人心中,这些东西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幌子罢了。看看历史和现实,且不说那个天天手持红宝书、天天不忘用红色经典做标榜的林彪最终背叛红色最厉害,也不说“文革”时期疯狂的红色海洋差点淹没了中国的历史,单说那些天天把红太阳和人民群众挂在嘴角的现职官员,有多少人背地里却干着男盗女娼、见不得人的勾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红色文化,不仅没有当然的教益,反而可能是坏人掩饰自己的工具。

其次,在押人员有的尚未被宣判,从法律上还是无罪之人,突兀地表示要将他们都转化为“健全人”和“守法人”,逻辑上就意味着将这些人全部认定为坏人或者有罪人,这本身就是对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的悖反。

再次,即便是那些经过司法宣判被确认有罪的人,也不一定都是因为缺乏红色文化熏陶而犯罪,他们有的是一时激情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有的是其他与思想政治意识毫无关系的犯罪。如果一定要考核这些人的“红色素质”,他们不一定比那些正站在讲台上道貌岸然唱读讲传红色文化的官员差。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在押人参与唱红歌等红色文化传播活动作为减刑的依据,其实在逻辑上存在巨大的谬误,同时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内在逻辑。

不过,重庆这一政策更大的问题还不在于前述逻辑错误,而更在于对司法性质本身的错误认识和错误操作。

众所周知,一个人依法被限制或剥夺自由,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司法行为,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司法的独立性、纯粹性应该受到起码的认同与尊重。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包括: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司法事务只对法律负责、司法的内容只和法律有关。

就减刑问题而言,它是一种“后司法”行为,即司法判决生效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在押者减轻既判刑罚的后续司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唯一根据,就是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78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里所说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显然,如果将积极唱红歌等行为作为减刑的依据,一是于法无据,或者是以偏概全,说白了就是法外开恩,这显然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胡乱司法行为;二是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司法工作混为一谈,即便有人相信唱红歌具有思想政治工作效能,也不能将其作为法外开恩的前提,否则,就是政治和司法混同,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和效率。

法治文明的历史告诉我们,司法的魅力,就在于其以特定人群,通过特定程序,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独立裁判行动,这一行动不受法律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涉。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本是无色的,它不应染上任何色彩——不管这种色彩是红的,还是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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