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系列评论之二:钉子户之路
宋尧
2011-05-3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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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宋尧/文 发生在江西抚州的悲剧再次将尖锐的拆迁矛盾暴露在前台。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地方官员在拆迁过程中的霸道、蛮不讲理,乃至不合法的程序,最终导致了类似于这样的悲剧一次又一次地出现。

无疑,除了比例比较少的那些“说什么也不搬”的人群,绝大多数拆迁中的矛盾还是集中在拆迁补偿方面。但现在的问题则是,制订补偿标准的权限,则牢牢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而除了暴力抗争外,普通民众很难改变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这或许是拆迁惨剧经常发生的原因之所在。

按照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按属性划分为两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而不同属性的土地补偿标准也不同。其中在对集体土地征收时,也分两个步骤,对土地的征收以及对房屋的征收。对应的补偿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其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而需要参照的,则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个征收耕地的标准有多高呢?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助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在法律上来说,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基本上由省级政府说的算,唯一对地方政府行成制约的法规,则是新近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若干规定。要求的“补偿方案需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以及“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但老实上,上述对地方政府的限制是如此的含糊。试问下,如果群众不同意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该怎么办呢?所谓“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又该如此去定义呢?无论是哪个法规或者通知里,都得不到解决办法,只是在《通知》中提出要“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不过正如本评论上篇中所提到的,在地方GDP增长的压力下,没有几个地方政府是有耐心或者时间去“认真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的。要反复疏导多久呢?如果需要耗上五年怎么办?一个地方首脑的任期才多久?

最后的结果就两个:要么痛快地多给点钱打发钉子户;要么就拿不出钱,或者不愿拿钱出来,于是各类暴力拆迁就出现了,一幕幕的悲剧就此播下了种子。

的确,在地方政府对补偿标准几乎拥有决定性的制定权力时,普通民众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几乎是一个梦想。但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土地的饥渴,对GDP增长的非常急迫的要求也同样是其最大的弱点,一切为发展让路,这个发展,一定要发生在领导任期内。

如果遇到的是一个足够富裕的政府,那对抗政府并从中获利的可能就在其中,当一个拖后腿的钉子户,不少胆大者便选择了这条道路。毕竟,时间越长,地方政府越着急,如果碰到一个相对文明,而且也能拿出钱的地方政府,到最后除了拿出巨额补偿金,没有别的办法。

在北京、上海等等一线城市,大量的“拆迁富翁”因此而诞生在市郊,与那些偏远地区因抗拒拆迁而丧生的人行成了鲜明的对比。类似的选择,有人收获的是巨额财富,有人付出的是用不可挽回的生命。

尽管2011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但城市的拆迁矛盾隐患依旧在。其中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只有这么一句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样的一个标准,或许不至于逼一些拆迁户走上绝路,但同样也很难让拆迁户满意。这样的规定潜台词则是,“土地国有,无偿回收,只对房屋做出补偿。”

比如一个居住在四合院破平房的居民,假如单论那小平房的话,价值又能有多少?他们最值钱的财产根本不是那套平房,而是脚下的那片土地,又有谁能服从这样的征收决定呢?

最后的拆迁之路,则也经常出现那些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故事——当钉子户,幸运的话磨赢政府,获得巨额赔偿。不幸的话,只能以生命捍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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