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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衍生品纠纷 外资涉"无照经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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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6
袁朝晖 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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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王志钢也强调,投行和央企在这次危机中都有受到影响,整个产业要受到大的调整和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都相互让一马,能够挺过这个难关,在特殊情况下,协商解决也能理解。商量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应该有一个协商的方式。”

解决还是不解决,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争论无照经营?

不过,伴随谈判而来的另一个结论让外资银行备感焦急。

知情人士透露,央企态度之所以强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部门认为,外资投行销售给国企金融衍生品绝大多数都是“无照经营”。如果此说法成立,外资银行将遭受重创。

有关部门认为,由于我国法律限制,外资银行几乎都不具备在国内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权力。特别是,很多外资机构的金融衍生品设计、销售机构往往都在新加坡、伦敦、纽约等地。而这些地区的机构根本没有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衍生品销售的任何权力。

“如果你是打电话过来推销也就罢了,但是如果你的人来到国内,那么就是无照经营了。”某外资银行人士承认,“但众所周知,很多国有企业最后连合同都是和在新加坡、伦敦、纽约等地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部门签约的,尽管可以打个擦边球,比如说是香港公司签的,但最后落实到业务上还是国内的母公司。”

该人士还透露,其实外资银行都曾经申请在国内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权力,因为“这块业务很挣钱,而且因为是服务性质的业务,几乎不占用投行任何资本金乃至资源,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也是外资银行在国内做得最大的一块业务”,但由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业务准入的速度缓慢。

而外资银行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自然不愿意失去,只能冒着无照经营的压力走钢丝。不过,“在复杂的法律框架下,一般很难找到真正的问题,最多就是销售时的夸大其词。”

“你可以这样指控!但很难证明。”一家跨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他指出,由于外资银行和中国金融监管、经营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上是非常谨慎的,找到法律的盲点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无照经营,说到底就是该机构是否在中国申请了相关的业务许可。

而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事实上,一直以来是中国金融法律法规监管的一个空白区域。一些大的外资银行和国内的大型企业,特别是许多拥有海外架构公司之间 “有着非常复杂的业务设计框架”,因此如果不出现像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意外,其实是很难发现问题的。

而另一位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则不以为然。他表示,中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来中国进行产品销售,“既然没有法律文件说,禁止任何海外机构的涉外组织,比如新加坡、伦敦、纽约的人来销售其金融产品,那么就是可以做的。虽然主体不是在中国的公司,但在涉及中国的产品上,和中国公司签约是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这种说法有寻找替罪羊的嫌疑。”

目前,争论并无结果。

“我觉得最终是否采取行动,还是要看国企。”外资投行人士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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