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醉驾入刑沦为皮筋式法律
汪雷
2011-05-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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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汪雷 “醉驾入刑”的法律实施十天就遭遇挑战。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称“醉驾并非一律入刑”。他的根据是刑法总则第13条,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们反对这种涉嫌为醉驾避罪开口子的行为,因为这极可能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只要醉驾,不管是否出现后果,均构成犯罪。某人在青藏公路上醉驾,就算一小时也没遇到一辆车,被警察拦下,该人依然要负刑事责任。

这里我们不讨论醉驾入刑是否过于严厉,这是修正案(八)出台前应该讨论的问题。单看这个已经出台的法条,应该说规定非常清晰,且易于操作。触线即“死”,不论王公贵戚还是平头百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客观而言,醉驾入刑对党员和公务员群体形成了更为严厉的约束。因为一旦因醉驾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公务员和党员管理相关规定,有可能被开除出公务员和党员队伍,仕途尽失。就这一点而言,醉驾入刑彰显了政府严惩醉驾的强硬立场。

但就在大家高度关注艺人高晓松醉驾时,张军副院长毫无征兆地发表了上述一番言论。相信这番言论与高晓松醉驾前后脚发生,仅仅是偶然。但在客观上,加剧了公众对这番言论的质疑。“皮筋法律,因人而异能伸能缩;醉酒驾车,不出事故想开就开。”网友送给张军副院长的这副对联,表达的是对醉驾入刑能否有效落实的担忧。

因为法条无法把所有情形涵盖完全,法官判案时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裁量权不应过大。比如同是醉驾,如果判决时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处罚,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平的质疑。尤其当自由裁量所依据的理由过于模糊时,很可能孽生寻租的空间,进而出现“刑不上大夫”,权势群体可以避罪,普通百姓严惩不贷的后果。“近三年18个副部级以上贪官无一被判死刑”;尽管存在是否为正当防卫的巨大争议,沈阳杀城管的小贩依然被维持死刑判决。这两条新闻之所以在公众中引发非常强烈的情绪,均与判决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公众不是法律人士,很难判断这些判决的合法性,但两则新闻留给公众的印象就是,贪官到了一定级别即可从轻免死,普通百姓一旦触及政府利益(杀的是城管),即便存在种种无奈,也面临从严重判。

事实上,在中国做法官不容易。他们在做出任何一个判决时,有多种因素需要考量,除了法律本身,社会稳定、公众情绪、集团利益等等因素不时干扰司法。如何减少这些法律外的因素对判决的干预,眼下可行的办法就是尽可能细化法条,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若能如此,司法独立的空间必然会越来越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精神也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张军副院长“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提法,显得不妥。真若如此,在权势人群面前,这条刚刚颁布的法条很可能变成一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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