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超2万亿 央行动议规制民间借贷(2)
胡蓉萍
2011-01-22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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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的建议

在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暴力收债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重视。近年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和“中科案”都和非法吸收存款密切相关。

在十二五规划建议,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36条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提供了直接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1月4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是重大的制度演进成果,为确立民间借贷中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周学东如此评价这一司法解释。

他建议完善民法、刑法等相关基本法律制度来规制民间借贷,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追债制度和完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制度这三个具体的制度建议。

他表示,英美等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比较有效的抑制“畸高利率”、“高额服务费”、“利息计入本金”等现象。

在追债制度方面,他建议借鉴英国公平贸易局2003年颁布的《追债指导》和同年12月颁布的《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

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也是制约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因素。实践中,借款人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人的不法或者犯罪行为,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借款人的保护。周学东则建议借鉴英国立法确定的贷款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上述三个制度相互协调,系统性地维护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和交易的稳定与效率。”周学东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

另外,为有效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奠定基础的征信体系,也被认为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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