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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法:私募基金合法化尚无共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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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5
王毕强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毕强  私募基金是否会被赋予一个合法的身份,目前在立法者中间还没有达成共识。

本周,《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修订起草组连续几天召开会议。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税务总局、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私募基金代表、学者等各界相关人士,就修订起草组前一段时间的调研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了讨论。

据多名修订起草组成员透露,由于种种原因,参会各方对《基金法》修订工作基本上没有达成共识。其中就包括,私募基金是否要纳入《基金法》修订的范围之内,进而赋予其一个合法的身份,这一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启动修法 

一名修订起草组成员表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由于当时立法的紧迫性,加上我国的私募基金在那时还属于新兴事物,因此该法主要是公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将私募基金涵盖进来。

但随着近几年证券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和制度约束的私募基金,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因素,已经对金融稳定和投资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而在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通过法律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就变得紧迫起来。

因此,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在今年7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起草组,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牵头负责。

修订起草组成立之后,随即就在全国开展了调研工作。据悉,修改小组前期的初步调研工作已经在8月31日完成,目前已经进入整理讨论阶段,而修订意见将会在12月31日之前上报全国人大。

有修订起草组成员表示,《基金法》修订还没有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进行的调研主要是为了论证修法的可行性。 

争论难调 

修订起草组的一位权威人士告诉本报,由于《基金法》的修法工作才刚刚开始,目前调研工作还未结束,各方对于修法问题也没有形成共识。

其他修订起草组成员也表示,上述会议就是对前期调研的一个总结,会议并没有设置固定的主题,会上各方讨论热烈,对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都存在分歧。

“《基金法》的哪些条文会修改,还没有涉及到。现在还在争论什么是基金这些基本问题”,一位修订起草组成员认为,如果各方连什么叫基金,什么叫投资基金,什么叫私募股权基金都解决不了,那么以后的修法则很难推进。

这位人士介绍,修订起草组各方进一步的争论是,《基金法》修法的范围问题,也就是所谓“大改”和“小改”的问题。所谓“小改”即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大改”即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也纳入进来。

吴晓灵是大改的主要推动者之一,她曾多次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投资基金的全部,国内相关法律仅对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对其他形式的投资基金却缺少集中的监管。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有必要把对私募基金的规范纳入进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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