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抑房价还是增税收?(1)
席斯
2011-01-2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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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席斯/文 房产税试点在2011年初终于成为板上的一枚钉子。这个研究了近7年的房产保有环节税收浮出水面已是另一番面目。

1月27日,上海和重庆的《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先后出台。此前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新国八条,原则同意部分城市开展房产税试点。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称,在这个时机推出试点是对国务院八条措施贯彻落实的呼应。

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方案各不相同,或者可以理解为互补,可见未来中国房产税端倪。这一试点方案与7年前中国提出并研究的房产保有环节税收已经有了太多的转身和变脸。

征收房产税的同时为何没有取消合并相关税费?

两个城市的试点方案都没有提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些税费的合并和取消。最初研究物业税的时候,不论官方还是研究学者都把很大精力花在了哪几个土地和房产税收合并到物业税中,在这个基础上税率如何确定等问题。那时很多学者提醒,物业税并不可怕,只是把一次性缴纳的税费变成分年度缴纳,并不会加重购房者负担等等。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上也明确,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5年,很多人提出要把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出让收入合并到物业税,作为房产持有环节税收。到2009年,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共识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一些收费合并进来。

在某市2008年物业税模拟试点的相关统计表中,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都做了详细填写和分类。一位相关官员说,当时的物业税是考虑合并几个税种取消一些收费的,将过去在开发环节一次缴纳的税收转移到持有环节分年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刘佐撰文建议,逐步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合并为统一的、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即减少房地产转让、出租环节的税收,增加房地产持有、使用环节的税收。

一位多次参与房产税研究的学者说,之前的研究一直将有增有减作为房产税推出的一个前提。

但最终的试点方案并未提及任何其他税种的合并和取消,交易环节税收并未减少,但已新增了持有环节的税收。

从物业税到房产税,中国没有新增税种就实现保有环节征税,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却相当于新增加了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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