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朱民:世界需要中国的声音(4)

订阅
16:14
2009-12-10
朱民

2009年3月,随着金融危机的发展,美国提出更加彻底的监管改革计划:第一,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明确定义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界定,主要通过三个标准:一是该公司与金融体系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二是公司的规模、杠杆比率(包括资产负债表外的敞口)以及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等;三是作为家庭、企业和政府的信贷来源及金融体系流动性来源的重要性。第三,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和风险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标准。第四,加大对一些对冲基金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控制,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所有对冲基金进行注册。第五,明确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  

2009年6月18日,美国又推出19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金融机构监管方面,方案明确赋予美联储监管美国规模最大、最具系统关联性的公司的权力,并计划将撤销储蓄管理局;在市场监管方面,方案增加对场外衍生产品、私人金融合约和衍生品交易商的监管,并增加市场透明度,虽然未推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合并,但将呼吁两家机构在政策方面进行更多协调;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计划将创立一个新的机构——消费者联邦保护局,负责制定和推行诸如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等方面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在宏观危机应对方面,赋予政府接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公司的权力,赋予美联储在非正常紧急情况下进行紧急放贷的权力;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提议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协调,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的合作;同时美国财政部将要求原始贷款发放机构必须承担所出售证券的5%的信贷风险。  

英国也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对金融监管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颁布一系列法案、条例与改革建议。英国率先于2007年l0月正式宣布对对冲基金实施监管,并建立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并在2008年1月发布《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在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基金资产估值管理、组建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和健全基金治理机制等方面,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做出相应规定。2008年1月,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发布《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征求意见稿;2008年7月,又发布《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进一步的咨询》和《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特殊解决机制》;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2009银行法案》;2009年3月FSA公布《特纳报告: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反应》;2009年7月英国财政大臣达林公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英国监管改革的重要特点是:第一,高度重视金融稳定目标,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2009银行法案》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并强化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赋予英格兰银行保障金融稳定的新的政策工具,并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专职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第二,加强监管当局在危机银行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为此设立特别处理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来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要求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三大机构分别承担不同职责,共同协调采取措施。由金融服务局确定对问题银行启动特别处理机制,由英格兰银行负责问题银行的处理程序,由财政部、金融服务保险计划公司等流动性支持。第三,建立整套的银行破产程序,规定银行破产的基本条件,以减少因银行破产引起的可能的震荡,同时改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第四,规定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职权。  

2008年的银行监管改革计划同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帮助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模式,计划建立监管联席会议,以对所有大型的、复杂的跨国金融集团实施审慎性的监管。英国和欧盟成员国密切合作,确保对银行跨境业务的监管及储蓄保证。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面临不同形势,自欧元区成立以来,区内各国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逐渐加深,尽管如此,对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体制和市场规则却迟迟没有形成,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仍保留在各成员国内,欧洲中央银行(ECB)的“银行的银行”职能受到限制,难以调解区内各利益主体在监管问题上的分歧。由于缺乏统一的政治和财政支持,欧盟区内各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同,因此欧盟的监管改革建议一方面是加强在欧盟内的沟通和协调,另一方面是出台一系列微观监管措施。  

2009年6月,欧盟通过《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首先,欧盟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加强欧盟内部沟通和协调,控制系统性风险。其次,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升级原先欧盟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当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ESA)。最后,在各国层面上,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为了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欧盟将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中建立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同样在微观监管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第一,加强对银行资本监管改革,进一步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等加以改进。第二,加强对银行的交易账户监管,要求银行增加额外资本缓冲,增强违约风险管理,制定交易账户下证券化头寸的风险加权要求。第三,加强对银行证券化业务监管,提高银行对诸如交易账户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信息披露。第四,大大强化对于银行再证券化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对银行从事复杂的再证券化投资业务加以一定的限制。第五,提出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第六,提出对金融机构的薪酬政策的规定,赋予各国监管机构审查银行薪酬政策的权力,并对不符合新的资本金要求的薪酬政策给予处罚。第六,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发布关于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该类公司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原则更为严格的监管。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都认识到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总体趋势是向统一监管发展,同时加强宏观金融稳定,防止系统风险和强化微观金融监管,降低机构破产风险。同时强化对全球资本流动和大型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协调和沟通,逐渐建立全球的金融监管平台。我们需要研究美国、英国和欧洲的监管改革方案,以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借鉴。我们也需要研究如何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协调和沟通,以支持中国积极参加建立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的活动。全球金融监管架构正在发生变化,并表监管、统一监管、全球监管变得日益重要,这也给了中国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参加这些讨论和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代表新兴经济的利益参与进行全球监管的重构。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本文章由经济观察网和《中国经济》杂志合作推出) 

 1  |  2  |  3  |  4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
网友昵称:
会员登陆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经观招聘 | 广告刊例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订阅中心 | 友情链接
经济观察网 eeo.com.cn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兴化东里甲7号楼 邮编:100013 电话:8008109060 4006109060 传真:86-10-64297521
备案序号:鲁ICP备10027651号 Copyright 经济观察网20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