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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修改手术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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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12

“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只有职业医生才能判断病人在危急时刻是否需要抢救。同时医院也不是垫费机构,因此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生命权的保护,要规范相关医疗条款,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就2007年发生在北京的孕妇李丽云之死,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明自己的观点。

李丽云事件发生后,媒体开始反思“手术签字制度”。

有律师背景的刘红宇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讲,手术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

“然而,在生命危急关头,医院及医生的不作为是否体现了对生命的漠视?”

刘红宇表示,如果在患者处于病危时的急诊抢救,也必须以“征得患者同意”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作为手术的前提条件,这样的制度就显得过于僵化。

刘红宇研究发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疗机构独自决定手术的权利,但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这样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她说。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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