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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的议案

    
作者:薛惟中 程志云
发布日期:2008-03-05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 薛惟中 程志云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集团董事长祝义才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的议案。

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从理论上来说,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同时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农民群众最愿意选择的解决方式之一。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可以缓解各级政府的信访压力,切实改善干群关系,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又达到了普法、学法、守法的社会效果,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没有出台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存在种种困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配套法律。建议其框架设计,应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殊性。在设计上,以下内容应当予以考虑: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仲裁实行可审可裁、裁后再审的制度,对于一些简单的土地承包争议,如果也使用这个制度,可能会使这个程序过于繁琐。建议可否考虑实行一裁终局制。

2、关于仲裁与调解。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手段,实践中也是如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把调解作为一个重要制度予以规定。建议专门规定调解制度,把仲裁前调解与仲裁中的调解明确的区分开来。

3、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置。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居住分散、农户量大的现实,仲裁委员会应当靠近农村居住地设置,应当主要设置在县级。在乡镇可通过巡回庭制度以方便农民就近申请仲裁。

4、关于仲裁机构的性质。考虑到我国农业管理体制的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不可能单独成立机构,解决编制,只能依托现有农业(农村工作)部门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组建。这样的机构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也是中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一个特色。

5、关于仲裁的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可仲裁的范围是“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实践中,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还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列入。鉴此,建议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文件中也把这类纠纷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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