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当前位置:首 页 > 2008两会专题 > 议案提案

关于尽快制定食品市场准入标准的提案

    
作者:薛惟中 程志云
发布日期:2008-03-05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 薛惟中 程志云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注重从源头抓起,不断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法规等方面,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但食品加工环节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小规模的生产、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低等因素导致了食品安全仍存在隐患。

为尽快消除食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集团董事长祝义才建议在正在起草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的相关章节中,补充以下条款:

1、《食品安全法》应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执法部门进一步增强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2、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取得许可证,除草案中所列到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食品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环境;

(2)除了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外,还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生产工艺流程,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3)食品生产的原料必须保证无公害,且来源合法透明;

(4)除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食品生产的专业人员外,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指定的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工业从业证书。

(5)无论食品企业规模大小,都必须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国家统一规范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开向社会承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材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材料。肉食品加工企业还要公开承诺不使用病、死畜禽作原材料、不掺水作假。

(6)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

3、根据我国食品中小企业、小作坊为主的实际现状,建议先行对这些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规范条件:

(1)限制销售范围。限制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过乡镇区域,不准进入商场、超市;(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食品小企业除外);

(2)严格限制预包装,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在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前,不得使用相应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混入市场;

(3)小作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经有资格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以上建议有可能不完备、不全面,供国家有关部门在拟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参考。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经济观察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 姓名:
* 邮箱:
* 昵称:
*姓名和Email为保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