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法惊变三日首个综改方案亮相
导语:

席斯

3天,500元。

个税免征额终于从3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这让很多每天参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始料未及。

直到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常委会召开,递交的个税法修正案二审稿只是将最低税率从5%改为3%,免征额并未调整,据悉这是考虑到要保留一定纳税人口。

但三天后,出现在委员们面前的个税法修正案二审稿,内容已经改成了免征额为3500元。这三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500元的由来

今年4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正案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降低了适用5%、10%税率的级距。

但一审中,这一方案因为委员意见较大并未进入表决程序。会后全国人大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共收到23万条意见,其中83%的人认为3000元免征额过低,需要修改。

据记者了解,在二审期间,委员们针对个税的分组讨论格外热烈,每个人都积极发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介绍,委员来自各行各业,大家都做了比较充分细致的准备。很多委员从网上收集一些数据、意见和案例,来提出自己的意见;有些委员还通过自己发短信的形式对周围的人进行调查,收集意见。

一个比较集中的意见是,在各城市年龄在35岁到45岁的人收入多在4000到5000元,这部分人上有老下有小,有房子的有贷款,没房子的租房子,生活和赡养负担较重。更因为中国没有综合税制,对这些人的生活成本没有任何扣除。

所谓综合税制,是指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比传统分税制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简化,还能克服收入重复或遗漏计税问题。

正因为考虑到上述中坚人群的生活成本,委员们建议将免征额再提高500元,达到3500元,这样该人群正好能从10%的税率区间下降到5%。

按照会议程序,每天分组讨论情况和委员们的意见,需要及时向委员长汇报。据了解,在得悉上述委员们以及媒体网络民众的意见后,委员长会议提出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研究讨论,能否提高免征额。

6月28日和29日两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织,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全国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参与的讨论会,与常委会同期进行。

直到6月29日上午,一位参与分组讨论的委员还表示,多数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很担心二审仍难通过。但第二天在委员们表决前,个税法修正案二审审议稿内容已经改成了免征额3500元,此前委员们并不知道这一调整,最终二审审议稿顺利通过。

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位官员表示,在常委会期间对审议稿进行大的修改不多见,但根据审议意见,在提交表决前进行修改是合理程序内的事情。

据悉,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最低税率降到3%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年减收额度为1600亿元,比此前一审稿预计的减收额度增加了400亿元。而个税缴纳人口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也将下降为7.7%,大约为2000多万人。

宁夏政府部门一位处级干部就表示,在改革前他每个月缴纳80多元的税,按一审方案个税将减少到6元,9月1日开始他将被排除在个税纳税人之列。

一些财政学界人士则表示,虽然减轻个税税负是既定方向,但不一定非要提高免征额,还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现在提到3500元后,个税纳税人口只剩下2000多万人,占职工的7.7%这在国际上也属于比较少的。

新方案公开

尽管此次免征额的提高顺应了民意,但常委会委员们也一直在强调,应该尽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避免对一种法律进行如此频繁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社科院副院长陈佳贵就表示,一部税法不到3年就要修订一次,已经说明这部法律的设计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则认为,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免征额的调整并不能解决收入调节、筹集收入等目标,必须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税改革。

1996年,中国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到现在已跨越4个五年计划,改革目标仍停留在研究层面,未获多少实质性进展。同样是发展中国家,印度已实施综合税制多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表示,相关部门觉得综合税制需要很多部门跨部门合作,需要改进征管技术、需要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的精确掌握等,存在畏难情绪。

实际上,就在常委会召开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内也进行着一场关于个税的讨论会议。会后,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1/2012》,正式推出其个税综合改革的“财贸所方案”,这也是国内首个公开的个税综合税制改革的方案。

“财贸所方案”提出,在税收征管难题不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要实施综合改革,一个几乎唯一的可行选择就是采取“渐进”式方案。即先按照初始方案实施综合改革,随着征管条件的完善,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

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该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地利用现有制度框架。目前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人为300万左右,其缴纳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35%。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有了这个稳定的基础,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和通胀的交互作用,适用12万自行申报纳税人数量将逐步增加。随着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范围的所得项目,最初可能是工薪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接下来把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等资本性所得也综合进来。

来自财税管理部门的分析表明,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主要障碍。据悉,上述“渐进”式方案能以较低的征管成本尽快推出综合改革,避免因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导致的一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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