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西安空难
导语:

章敬平

悲情的雨,细细地,闷闷地,无声地飘洒在空旷的田野上。麦田里,稻田里,三段飞机残骸,若干个一眼数不清的遗物,没有规则地撒落在人们的视野中,空气中,航空燃料的味道刺激着人们的鼻腔,让人心烦意乱。

这是1994年6月6日上午的情景,地点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县鸣犊镇,这是一起空难的场景,160人在这个今天说起来仍然惊心动魄的灾难中,灰飞烟灭。为了避免你心情郁闷,率先赶到的目击者、清理尸体的目击者的回忆,我就不再转述了。

最早赶到现场的一位当地报社的记者被那个血肉模糊的场景惊呆了,他从一个公安手里借来一部手机,给报社口述了这条重大新闻。然而,“上面”要求只能采用新华社“通稿”,枪毙了这条口述新闻。

来自新华社的报道说,这天上午8时许,西北航空公司一架图-154型b2610号飞机,还没飞出西安境内,就在2800多米的高空解体,坠毁。这是一架前苏联制造的飞机,机上共有146名乘客,连同机组人员,一共160人。此行的目的地是广州,岂料,飞行不过10分钟,惨祸就发生了。

今天,我们了解到,空难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8点13分,飞机开始起飞;

离地24秒后,机组报告飞机发生摇摆,飞行员用额定马力保持每小时400公里的速度上升;

8点16分,机组报告飞机以20度的坡度来回摇摆;

8点17分,机组报告飞行姿势无法保持;

8点22分,飞机出现失速警告;

之后12秒内,飞机突然向左滚转,而后向下俯冲;

8点22分42秒,飞机开始解体,坠落。

消息惊动了国务院,一位副总理,受当时国务院总理的指派,于当天下午匆匆赶到现场。哀悼死者,慰问家属,调查事故原因,一切按部就班地进行着。

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安全检查结束后,公安部门排除了炸药爆炸和人为破坏的元素。经过检查通信导航雷达等设备,调查人员还排除了航行、气象、通信方面的原因。最终,调查人员找到了空难最为直接的罪魁祸首:两个插头。

6月4日,这架飞机返航后,地面维修人员开始更换减震交换平台,令人遗憾的是,维修人员插错了两个插头,一个管“航向”的插头,和一个管“倾斜”的插头被插错了,更换完成后,地面通电实验没有查出这个错误。6月6日起飞前,飞机按照惯例又检查了一次,这个要命的错误还是没有被发现。

就这样,带着错插故障的飞机起飞了,失事后的黑匣子表明,这个简短的过程中,未能解决摇摆问题的副驾驶一度让位于正驾驶,地面人员在飞机摇摆加大的过程中,也曾提示过飞行员断开某个舵机,但是,飞行员没有执行这个操作。

据说,呈送上级领导的调查报告将事故原因归结为三个,首先,就是地面维修人员插错插头;其次,是飞行员在摇摆应急处置中,缺乏训练;再次是,这架俄制飞机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适航标准,飞机设计不当,容易发生错插现象,而且没有纠正插错的措施。

最后,调查组给出最终结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地面维修人员插错了两个插头,导致飞机稳定性变坏,失去控制,在空中解体。既然是责任事故,就得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组建议由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分别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我到处翻找这起空难的资料,遗憾的是,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中几乎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我无从获知立案查处的具体情况。在维基百科上,我看到一个有关责任人员被判30年有期徒刑的信息,而百度上搜出的信息,则是一个被判7年,一个被判4年。相对而言,百度的信息或许更可靠一些。当然,也有可能两个消息源都不可靠。

但我关心的,不是需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维修人员等直接责任者,甚至也不是应由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其他有关责任人,而是动辄就说责任重于泰山的行政首长们。

既然是个责任事故,就得有人承担责任。在这样的灾难事故中,有法律责任,也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就是刑事责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需要行政官员承担,这个容易理解。在此,我想说的是政治责任。究竟什么是政治责任,我没有见过明文规定,我理解,就是行政官员未能完全履行职责时应该承受的法律之外的否定性评价,其形式,一般是公开道歉,或者引咎辞职。

西安空难之前,也有过部长级高官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骤然辞职的往事,但是,很少。那时候的公众,要求行政官员引咎辞职承担政治责任的意识,可能也不够强烈。一般人或许会觉得,需要追究的,只能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至于隔着一层两层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行政领导,他们有什么责任呢,你怎能要求远在京城的行政首长们,比如说民航总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一把手,对西北航空公司某个维修人员的过失负责任呢?

这种善良的观点,混淆了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边界。政治不仅意味着权力,还意味着责任,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没有人可以例外。而且,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早已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不但要对成绩负责,也要对教训负责,不但要负法律责任,还要负政治责任,不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本级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行为负责,还要对下级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行为负责。如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该坐牢的坐牢,该撤职的撤职,如果需要承担政治责任,那么,该道歉的道歉,该辞职的辞职。

以西安空难为例,与此事有关的行政首长们即便没有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总是免不了的。这就需要某些行政首长勇敢地走向公众,向赋予他们权力的公民们道歉,甚至于辞职。

这个要求,十年之后一点都不过分。事实上,十年后非典暴发的时候,北京市市长和卫生部部长双双引咎辞职了,随后的山西溃坝事件中,刚刚到任的山西省长也引咎辞职了。

这样的事情,一度引得“问责风暴”沸沸扬扬,然而,谁可以问责,可以问谁的责,这些问题,迄今还无法可依。尽管《公务员法》要求“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成员,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责令其辞职,实践中,由于标准模糊,承担政治责任这件事,还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若隐若现。

坦率地说,这是不尽如人意的,根据代议制政府的委托代理理论,没有我们这些公民的委托,你们行政首长是不能代理我们行使职权的,是不能出任行政首长的,你们接受了我们的委托,走上前台,而且口口声声说不辜负我们的信任,为什么辜负我们信任的时候,既不道歉,又赖着不走呢?(参考资料:“西安66空难目击记”,艾岛/文。载 《南方周末》1994年6月10日;“西北航空公司Ty—154M型B2610号飞机空难事故”,载http://www.cnsptc.org/anli/html/?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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