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敬平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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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綦江区,过去叫綦江县。这座穿越千年历史的古城,很有名。但这座古城爆得大名的缘由,不是它的历史,也不是它的文化,而是它的悲剧,它的腐败,它的彩虹桥的垮塌。今天,我重提这个因为腐败而写进小学六年级教材的垮桥案,想说的不是反腐败,而是重申人人平等这个我已经说了多次的宪法原则。
垮桥案发生于1999年1月4日傍晚时分。30多名老百姓和22名武警战士,正在越过这座长达140米的拱桥。不知道他们当时的脚步是怎样运动的,只知道,这座小城居民们引以为傲的彩虹桥,突然间垮塌了,54个人随着这座垮塌的桥,落入河中,坠落在夜幕降临的綦江。
彩虹桥,是个形象的名字,它的学名叫“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坐落在綦江县城古南镇綦河之上。三年前,为了连接新旧城区,县里决定修建一座跨河人行桥。竣工之日,当地媒体以“长虹卧波,綦城一景”为题,欢呼这个“引彩虹,落人间”的盛举。
令人扼腕的是,一个退休的普通的电焊工人却在一片欢呼声中,告诫自己的家人,轻易不要经过彩虹桥,他说,过不了几年,它就会垮掉。
真的垮掉的那天晚上,这个人微言轻的老焊工,跑了几里地,赶到彩虹消失的现场。憧憧人影中,探照灯扫射着黑沉沉的綦河,岸边,不时响起的救护车的尖叫声,掩盖了死者亲属呼天抢地的哭喊。蹲在地上,他有气无力地,对着苍茫的夜空,问不在眼前的政府官员:你们为什么不听我的,我三年前就说过质量有问题啊。
一个电焊工都能发现隐患的桥梁,肯定潜藏着腐败。检察机关没费什么力气,就查出一堆缠绕着腐败的漏洞,经过新闻媒体的穷追猛打,重庆司法机关对14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一位县委副书记被判死缓。
人祸的祸根在人不在天。对国家机关来说,除了追究“祸根”的责任,还要赔偿无辜的死者。虽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参照国外的通常立法,将国有公共实施及管理欠缺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明确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綦江县政府还是用国库的银子赔了死难者。1999年底,垮桥案中的赔偿全部结束,40个死者,每人拿到22000元精神慰藉费以及数额不等的死亡补充费。
按说,事情到此就可以结束了。可是,新闻媒体和普通公民仍然不依不饶,和法律人不同,他们不关心赔偿案件的性质是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适用的法律是《国家赔偿法》还是《民法通则》,给出的钱,是赔偿金还是补偿金,他们关心的是,同命为什么不同价?
他们注意到:死难者中,有的是城镇户口,有的是农村户口,有城镇户口的死难者每人得到48450元,有农村户口的死难者每人22000元,相差一倍多。新闻媒体不能接受这样的差异,他们问:一样的生命,为什么不同的价格? 事实上,城里人和乡下人同命不同价,不是綦江人制造出的偏见,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造的偏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补偿数额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按照该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费给予。因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是有差别的,补偿显然就有了差别。
这样的差别确实怨不得綦江县政府,然而,这样的差别确实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违反了我们心中的道德律令。有个著名的民法商教授从人格的角度,讥讽了同命不同价的补偿方案:城里人的人格就是完整的人格,农民就只具有二分之一的人格。
不需要教授启蒙,凭借当代社会深入人心的经验法则,我们相信,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能力本事的大小,生活条件的好坏,拥有财富的多寡,社会地位的高低,道德品质的高低,都不能决定或改变人的生命权的价值。因为,所有这一切,离开生命权都将变得毫无意义,都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毛”。
生命权的平等,是人人平等的起点,离开生命权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就无从谈起。那时候,人们还没有普通认识到,在同命不同价之外,还有一个同票不同权。按照当时有效的选举法,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分配原则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就是说,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四个农村人口的权利才相当于一个城市人。有人将这样的法律条款,描述为“四分之一条款”,嘲弄这个条款中蕴含的傲慢与偏见。
无论是同命同价,还是同票不同权,在法律上都是对农民的歧视。无从知晓,有没有哪个农民由此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我想,主张“城乡有别”的立法者主观上应该没有歧视农民的念头,客观上却将农民变成了“二等公民”。
同票不同权的制度安排,最早出现在1953年的《选举法》中。有意思的是,立法者一开始就承认城乡有别没有实现普遍平等,但是,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必要的,简而言之,理由有二:一个是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应该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另一个是国情,那时候,八成公民是农民,如果同票同权,人民代表大会就变成了农民代表大会。
垮桥案发生之后,知识分子和新闻媒体对同命不同价、同票不同权表示不满,民间社会,同命同价、同票同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其实,不平等并非中国所独有。回望世界历史,人类在追求平等的道路上,总是遭遇不平等的尴尬。美国是在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下宣布独立的,制宪会议却没有赋予黑人同票同权的权利,那时候,每个南方黑奴只有0.6张选票,用我们的话说,就是“五分之三条款”。
当然,中国的执政党没有用美国历史上的偏见为自己正名,他们在肯定同票不同权具有历史合理性解释之余,对民间社会的平等诉求作出了较为迅速的正面回应。历史性的转变发生在2010年。这一年,《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一侵权行为情形下的“同命同价”原则,《选举法》确立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同票同权”原则。尽管现实中还有种种负面因素,妨碍法律上的平等落到实处,可是,法律上的平等毕竟为现实中的平等扫清了障碍,让我们看到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