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影子借贷
导语:中国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影子信贷的规模,而在于其质量,以及银行系统承受潜在损失的能力。

经济观察网 沈联涛/文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正不断扩张。其不具透明度及监管松散的特性是否会触发金融动荡?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及风险有多大?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影子银行(指没有达到传统银行贷款相同监管标准的借贷)的借贷金额从2008年的8000亿元人民币(约合1300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7.6万亿元(约为GDP的14.6%)。我们估计,中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表外的借贷活动总额在2012年高达17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GDP的1/3。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商贷款(占30~40%)、地方政府实体借贷(占20~30%)、以及中小企业、个人和过桥贷款。

“影子银行”这个概念早在美国次贷危机期间已经声名大振,用于说明资本市场上的非传统银行借贷资产,例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担保证券、杠杆衍生产品。它们通常都是由投资银行和大型机构投资者出资运作。2007年,美国影子银行交易额已经超过了传统银行资产的交易额。金融稳定委员会估计2011年全球影子银行的总资产达到67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23万亿美元,欧元区22万亿美元,英国9万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的影子银行资产只有2.2万亿美元。

但中国影子银行的特色是向高风险实体经济借款人提供信用,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中小企业,并最终通过银行的小额存款、理财产品和私募债券来提供资金。因此,中国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影子信贷的规模,而在于其质量,以及银行系统承受潜在损失的能力。

市场力量和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导致了中国影子银行的出现。一方面,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太低,小额储户开始将资金转向高利率的理财产品。而另一方面,在货币收紧的新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中小企业纷纷通过提供高回报率来吸引资金,以维持其投资。

自2008年以来,由于价格和监管因素,影子银行开始爆炸性增长。在央行直接进行总量控制的环境下(例如日益严格的贷款额度管理),影子银行以借贷双方愿意支付的(相对较高)利率满足了真实的市场需求,因而提供了一个有用的价格发现机制。中国只不过是需要一个更好的市场及监管系统来评估这些信贷的质量,并为储户提供可以抵消通胀(即保值)的回报。

中国决策者应该把对影子银行的恐慌视为一个由市场驱动的改革机会,从而将银行系统改革成一个有效率、平衡、包容并且富有成效的增长引擎。他们应该开始改革产权制度,使市场力量能够以一种保持信贷纪律和透明度的方式来平衡储蓄和投资的供需。

这就首先要求理清由哪一方来承担高收益理财产品的潜在违约风险。由投资者还是银行承担风险?考虑到这是一个合同定义和执行的法律问题,它应该在法庭或仲裁委员会上得到最终答案,而不是全部由监管机构来裁定。阐明信贷质量和风险的最终责任将会降低中介成本,因为将不再需要求助非正常渠道(例如信用担保和信托公司)来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对中国至关重要。中国需要构建自己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以获得更多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可持续资金。地方政府还可以将它们在经济快速增长期间积累的巨额资产私有化,然后用所得资金来偿还债务。

改革过程需要得到相关措施的支持以改善风险管理,包括严格执行资产负债表透明度要求。事实上,考虑到相对强势的GDP增长和强劲的宏观经济基本面,现存的中国影子银行风险是可控的。2012年底,中国的商业银行共持有6.4万亿元人民币的核心资本及1.5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拨备,这意味着中国银行系统共有约8万亿元可以用来缓冲潜在资产风险。

全国商业银行95万亿元总资产中,低风险的中央政府债券和央行存款准备金(其中大部分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支持)占31万亿元。还有8万亿元是住房按揭,考虑到按揭成数较低,这方面的风险也很小。其它国内类似主权债务的信贷(包括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贷款)约32万亿元,而民企的贷款则有约24万亿元。这个资产结构说明,8万亿元的缓冲金应该足以抵消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高风险信贷所引发的潜在损失。而且,中国银行业的高存贷利差也对银行应对风险提供了额外的支持。

但如果影子信贷进一步扩大并随之产生更多的风险,目前的风险缓冲金就会变得不足。因此,中国决策者必须着重遏制影子银行体系的增长,与此同时保证所有当前及将来,来自该系统的风险都能够被揭示。引入房地产降温的措施及最近对影子银行信贷的直接监管措施,都表明中国朝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提高金融负债(即储蓄和理财产品)的实际回报率并促进更平衡的贷款结构。投资实际资产项目的成本上升将有助于抑制楼价,并减少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产能过剩。

最终,解决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将需要建立适当机制在各主要参与方之间清晰地定义、分配并裁定金融风险。这包括:保证借款人是负责任的且其负债透明;通过出售资产和更透明的融资来将地方政府负债去杠杆化;把解决产权纠纷的责任从监管机构转移到仲裁机构、并最终转移到司法机构。这样的制度改革将大大有利于消除违约(或破产救助)风险,并有助于创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并有平衡激励的金融系统来支持增长和创新。

(作者曾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现为香港经纶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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