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难以遏制的腐败
导语:

陆南泉/文

腐败情势严峻

长期以来俄罗斯一直是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2012年12月由著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2012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报告显示,俄罗斯在176个国家中列第133位。腐败已成为关系俄罗斯前途命运的一个重大问题。

苏联时期的腐败主要是特权阶层以权谋私。由于实行的是高度集权体制,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国家掌控与支配公共资源,广大群众又无权监督,盗窃公有财产等腐败日益严重。到了勃列日涅夫时期,特权阶层更是扩大化与稳定化。据俄国学者估计,当时这个阶层大约有50万一70万人,加上他们的家属,共有300万人之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5%。 ([俄]A.H.博哈诺夫等著:《20世纪俄国史》,莫斯科1996年俄文版,第571页)

1991年底苏联剧变后,俄罗斯国家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转型,实行了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的改革。1996年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并建立了以总统设置、多党议会民主、三权分立、自由选举为特征的西方式政治体制模式。但在相当一个时期,特別在叶利钦执政时期,俄罗斯社会仍存在严重的社会混乱。从经济体制来讲,离有序的、文明的市场还有很大距离;从政治体制来讲,民主制度很不完善,多党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快速私有化过程中,在形成金融-工业寡头的同时,各种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大肆泛滥,加上在转型头几年,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各个权力机关与官员,通过各种手段捞取实惠以缓解其困难。

苏联剧变后,特权阶层中很多成员,在俄罗斯经济转型过程中,特别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更是大量侵吞国家财产。大量俄罗斯新企业主曾是原苏共党、政府、企业的精英成员。私有化为原苏共领导人大量侵吞国有资产大开方便之门。他们从事投机,大发横财。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围绕公司控制权而展开了各种斗争。被称为俄罗斯“私有化之父”的丘拜斯对此坦言:“在证券私有化起步时,苏联的经理厂长的第一次突破就是要把一切都据为已有,通过各种合法的和近似合法的途径把尽可能多的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为配合这项任务,他们创建了各种各样的子公司及其下属的公司,积聚资金以收购财产。在许多情况下,钱被非法地转到这类公司和商行的账上。钱是从已被私有化的企业本身的流通中取得的。后来,这些钱被投到收购私有化证券上去。当某个时刻,即母企业进行证券拍卖的时刻来到时,他们便用私有化证券大规模地把工厂收买了。通过这种简单的行动,经理厂长便成了实际的所有者。”

据俄反贪污组织2010年8月发布的材料显示,俄官员贪污金额总数已占GDP的50%。还应指出的是,连国防开支亦有大量被贪污。2012年11月6日,时任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就因隶属该部的国防服务公司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而被免职。

腐败已成为阻碍俄罗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对俄构成了最大威胁。为此,俄一直把反腐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普京早在2006年致联邦会议的总统国情咨文中就强调:腐败是俄罗斯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大障碍”。2007年12月12日,他在答美国《时代》周刊记者问题时也明确表示,俄罗斯的护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不要容忍腐败现象,国家再也不能容许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了。 (参见《普京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7页)

梅德韦杰夫任总统后一再表示要把反腐进行到底的决心。他认为,“腐败问题是俄罗斯社会中最尖锐、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他在2008年的总统国情咨文中指出:腐败是现代社会的“一号公敌”。为此,他把反腐问题视为其首要任务,国家工作的“优先日程”。2009年梅德韦杰夫发表的《前进,俄罗斯!》一文中他给自己提出了一个简单而又严肃的问题,即“我们应不应该……把长期存在的腐败和根深蒂固的恶习带入我们的未来?”他还强调,“长期存在的腐败,一直在吞噬着俄罗斯。”2010年7月27日,他在经济现代化委员会的发言指出,俄向创新型经济过渡就需要解决贪污的阻力、减少行政影响与发展良性竞争,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

2012年俄罗斯总统大选前后,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反普”游行集会,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严重的腐败问题得不到解决。

反腐措施

俄罗斯对反腐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制订了不少反腐计划,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

普京在2002年就提出惩治腐败的两项措施:一是要改革行政机关,要使行政管理机关系统现代化,让其能为经济自由服务;二是加强法制,主要途径是推进司法制度现代化。俄罗斯在 2006年与2007年提高了反腐力度,从联邦安全局、海关总署与总检察院等部门揭露出不少腐败官员。2006年俄罗斯还加入了《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行列,成为第52个参加该公约的国家。

普京任总统期间虽在打击腐败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效果甚微,2007年12月美国《时代》周刊向普京提问时说:“俄腐败蔓延,这是您的一个障碍。”他回答说:“这个问题我们解决得不成功,也未能控制住局势。” (《普京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1页)

梅德韦杰夫上台后,提出了更多严厉的反腐措施。2008年7月31日,梅德韦杰夫签署了《反腐败国家计划》。2008年12月25日,俄又出台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该法明确了腐败的定义,规定了预防与打击腐败的一些基本原则。该法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扩大了反腐的监控范围,规定了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都必须提交收入与财产信息。

2009年5月18日,在梅德韦杰夫签署的反腐的五项总统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除国家与地方行政官员外,法院、检察院、警察、军队、安全部门、选举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被纳入申报人之列。 (参见 《俄罗斯 东 欧 中 亚 国 家 发 展 报 告 》(2010),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另外,在签署的总统令中把财产中报主体范围还扩大到国有公司的领导人。以《反腐败国家计划》为基础,2010年4月13日,梅德韦杰夫签署了《反腐败国家战略》与《2010—2011年国家反腐败计划》的总统令。这表明,俄罗斯已从国家发展前途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反腐问题了。2010年7月22日,俄罗斯总统下令成立国家反腐委员会,由梅德韦杰夫亲自领导。同时,批准了“国家公务员工作守则”草案,要求公务员认真履行职务。

为了表示反腐决心,尽管法律没有要求总统申报个人与家庭收入及财产,但梅德韦杰夫仍于2009年4月6日在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公布了个人与家庭财产情况。接着时任总理普京也公布了财产情况。梅德韦杰夫还强调,如果官员拒绝向有关机构提供收入与财产情况,将会被开除公职。他还希望以此来使官员接受公众监督。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进步之举,国际社会称之为“阳光法案”,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1年5月4日梅德韦杰夫签署对相关刑事和行政法的修正案,商业贿赂将面临多倍于受贿金额的罚款。该法案规定,公职人员贪污或接受商业贿赂的罚金可高达其受贿数额的一百倍,使违法者明白,惩罚的矛头不仅将指向他本人,还将指向其财产。

2012年12月,俄罗斯国家杜马以437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法案,禁止官员在国外拥有不动产和银行账户。该法案禁止各级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国境内的外国银行拥有或开设账户,禁止其在国外拥有或购置不动产,禁止其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课以500万- 1000万卢布的罚款,或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最多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法案要求拥有海外资产的上述人员在2013年6月1日之前注销其海外账户,转让其不动产,并规定只有在脱离公职3年之后方可在国外开设账户或购买不动产。

腐败缘何难以遏制

俄罗斯高度重视反腐,一再表达了反腐的政治意愿与决心,还采取了不少严厉措施。那俄罗斯为何仍然难以遏制腐败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

第一、俄罗斯腐败已带有制度性、普遍性与合法性的特点。2008年5月19日,时任总统的梅德韦杰夫在反腐败会议上指出,在当今俄罗斯的“腐败已变成一个制度性问题,我们应该用制度性的对策来应对。”制度性因素表现在很多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系统办事效率低,但权力大,对经济干予多,使得公司、公民要办成一件事就靠行贿去解决。二是存在不少垄断性的国家大公司。目前俄政府控制着40%以上的经济,这些企业效率低,又是派官员任大型企业的领导人,这很容易形成官商一体的垄断组织,也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在上述体制因素影响下,俄罗斯企业、公民个人与官员之间发生关系时,就难以避免出现贿赂。

腐败的普遍性在俄罗斯显得尤为突出。据俄罗斯总检察院2004年的初步估计,俄80%以上的官员有腐败行为。据俄社会舆论基金会2008年9月提供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有29%的俄罗斯人曾被迫行贿,经常被迫行贿的企业家更高达56%。据俄内务部统计,2009年俄罗斯受贿金额高达3000亿美元。

(参见 [俄] 《观点报》2010年7月15日)

在俄罗斯不少腐败行为已是合法化或半合法化,如各种小费、向医生送红包与向老师送礼等,已司空见惯,在客观上人们默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

第二、俄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高,有些人甚至不希望惩罚行贿行为。由于在俄罗斯行政机构官僚化,办事效率低下,故意失职不作为,不给好处就不办事有关。据民意调查结果,39%的俄罗斯人认为,腐败比法律途径更能解决各种日常生活和生意上的问题,而且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所以,人们宁愿选择腐败而不是法律途径。 (参见《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11期,第46页)

另一方面,在普京时期在经济高速的基础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与腐败的发展同时进行的。这对缓和广大俄罗斯民众对腐败的问题的不满起了不小的作用,提高了对它的容忍。还有不少人认为,腐败在俄罗斯已成为社会的一种顽疾,无法根治。甚至还有人认为,腐败在俄罗斯已发展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人们对反腐失去了信心,所以,俄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高,实际上是对惩治无所不在的腐败丧失信心的表现,是一种无奈。正像俄学者说的:俄罗斯人对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也怀着复杂的怀情,一方面,他们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他们也默认了它的存在,认为它是不可根治的。

第三、俄罗斯司法弱化与严重腐败。1993年在俄通过了体现宪政精神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该宪法第10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立法、执行和司法权机关相互独立。”从宪法来说,规定和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但从俄罗斯的实际情况看,司法一直独立性不强,其力量在三权中最弱,司法腐败严重。

众所周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一个重要机构,它又是反腐败的主要机构,但在俄罗斯,司法腐败成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腐败,系指法官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徇私枉法行为;二是出于政治考虑或受握有经济权人士的影响,不能公正执法。

第四、从政治体制大背景来看,俄腐败难以遏制与存在集团利益有关。普京执政期间,一方面整治了寡头,取得了很大进展;另一方面也培养了一批新的既得集团利益阶层。这里有三个因素必须考虑:一是俄罗斯是经济垄断性很强的国家。大公司与大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支配公共资源,它们不会放弃这种特权,因此亦极力反对影响其利益的改革,并与政府部门官员结合在一起。据俄两大权威民调机构公布的材料,俄民众把暴富的企业家与罪犯划等号,56%的受访者对百万富翁反感; ([俄] 《生意人报》,2013年5月29日)二是俄罗斯垄断部门的大公司与企业领导人往往由政府的副总理或部长兼任,官企直接结合在一起;三是俄罗斯实际上是私有化与国家化同时进行的,后者比前者的速度快,有些年份私有化实际处了停顿状态。结果是1997-2009年,国有经济比重从30%反弹至67%,银行业、加工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中国有股份占比分别达到60%、50%和45%。这样导致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大大强化,随之而来的是官员权力扩大。以上因素都为腐败创造条件,为寻租提供可能。

第五、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学者指出,部分民众之所以对反腐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因普京没有将法令的监督工作交予联邦审计署、总检察院、调查委员会,甚至联邦安全局,而是交予自己的总统办公厅进行。俄罗斯国际科学院外籍院士、旅俄作家孙越认为,俄罗斯反腐非常必要,也有反腐的民意基础,但没有法律保障和具体的推行措施,缺乏独立“第三方”监督结构,反腐的“裁判员同时都是运动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就为官员在执法过程中钻空子创造条件。俄不少人士指出,有许多方法可以避开财产申报的法令,如把所有海外存款转到亲属户头上,如来不及转账,就搞“离婚”。这就是为什么在提交财产申报两个月前有30名议员离婚的原因。

治理腐败将是一件十分艰巨与复杂的事,腐败能否得到遏制,关系到俄罗斯国家发展前途。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黑龙江大学俄罗斯语言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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