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礼治传统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2014-07-18 14:13

2014年暑假训练营 C组 王雪乔

一、礼和力的定义

传统意义上的“礼”,绝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或者礼仪,而是从古代奴隶制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发展而来的一系列国家制度的总称。《周礼》有六篇,涵盖了政府官制、教育制度、祭祀制度、军事制度、刑罚制度和工具工程六个方面,加上后来中央集权政权衍生出来的户籍征税,几乎也就是一个政府需要管理的全部内容了。因此古代社会的礼其实也有力的部分,也就是说这个礼是有强制力的。比如你穿错了衣服的颜色,乘错了轿辇的规制,没有对上层社会的人行礼,都是要受到一定惩罚的。在这样的社会情境设定下,我们完全可以说以礼治天下,因为礼就是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依此而定,奖惩也同样有理有据。但我们今天显然不是在讨论历史,现在的社会制度下,“礼”已经不具有强制性的元素,也就不再具有支撑整个国家运行的传统力量了。

再来看“力”。很明显人们首先会想到的关联词是暴政、强制力、军事干预。为了打赢比赛而把力强行定义为法律我是非常不认可的,这一点稍后再谈。从我们对力的直观感受出发,现代社会中的典型案例大概就是朝鲜和越南以及部分非洲不知名小国了。这些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军事集权,统治集团过分干预民众生活。但这样的案例也相当极端,试想一下,我们平时讨论的中美等几个大国是否也存在治国理念上的差异,他们对于“力”的把控是否有强有弱以至于我们会认为某一个国家政府干预民众更多而另一个国家干预更少?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力”也并不以朝鲜越南这样的军事国家为例,而是讨论更多常规案例中政府的用力与国家稳定的相关性。

定义过后,我们会发现在当今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当中,礼或力都不可能是这个国家的全部,它们只能作为某种补充机制协助政权统治。那么它们补充的是什么呢?当然是法律。这也是我不同意将“力”定义为法律的原因,它只是一种补充。现代国家的基石是法律,这一点我想是得到公认的,哪怕每个国家的具体执行情况不一。法律提供了社会运作的最基本规则,不论条文法还是案例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可以说孟德斯鸠的三权机构基本可以保证一个国家机器的发动,但是当这个庞大的机器出现故障,我们就需要一些其他的约束力进行润滑。这时国家就来到了“礼”或“力”的十字路口。

 

二、礼治和力治的现实意义 

让我们具体来看一个例子。我们知道现在医患矛盾频繁,在很多纠纷当中,双方都是不愿意在法庭之上进行辩论的,更多的人会在法律以外选择庭外协商的方式。这个时候政府是主动帮助建立起协商平台让双方平等协商或者进行博弈,还是强行对某一方的行为定性,在不做出更多判断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由政府强制执行一项决议,就是国家在法律以外对“礼”和“力”做出的选择。

再来看一个例子。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有很多相似之处,虽然有固定的条文,但也会遵循先例,社会观念的变化也会逐步反映到判例乃至条文的变化上。在悠久的司法历史上,古代社会重“礼”的表现有很多。比如,明初的法律采行“强制侄子继嗣”,这一变化使妇女付出了可观的代价,无论是女儿还是寡妇,不仅如此,在强制侄子继嗣法颁行的早年,寡妻无权选择而只能过继与其亡夫血缘最近的侄子。然而明清时期对妇女贞节的崇拜不断上升和强化转而强化了妇女的权利以至于到了清代中叶,国家正式赋予了寡妻自由选择其亡夫的任何同宗侄子继嗣的权利。这种在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框架内,寡妻对财产监护权的扩张就是以礼补法律之不足,完善社会制度的一个例子。

在充分理解了这两个例子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将“礼”和“力”放到现实层面上来思考的工作了。如果我们认为在医患矛盾的例子中国家给双方一个协商的平台是为“礼”,而把政府直接干预是为“力”,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它们类比为现代社会学中的“弱干预”和“强干预”的概念呢?在这个辩题中,当一个社会的社会自组织发育明显,不需要国家强制干预这些组织覆盖到的人群,我们称之为“弱干预”;而当一个社会中社会自组织发育缓慢,需要国家强制干预这些群体,加大力度,甚至设法将某些理念直接灌输进去,我们就称为“强干预”。

要理解这两种社会模式我们可以看中美两国,一个是“政府——个人”的层级体系,另一个则是“政府——社区——个人”的结构体系。或者我们也可以举古代中国的例子。古代中国的祠堂就类似于一个社区,以宗亲血缘为纽带,一个祠堂有一个祠堂的规矩以规范族人的行为,并且配套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家族的族长甚至掌握全祠堂人的生杀大权。政府各项事务的具体执行都要透过祠堂这样一个中间的权威机构才能顺利进行。这样的一种“政府——祠堂——个人”或“政府——乡镇——祠堂——个人”的社会结构我们也称之为“弱干预”。是不是很像我们今天讨论的“礼”和“力”呢?在以法律为基本框架的情况下,一个政府可能会选择尽可能少的直接干预,更多让民众通过其他组织自行解决个人和社区事务,这样的弱干预下形成的强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而如果政府更多直接干预民众事务,减少社会自组织的存在,以政府公权力作为对法律的补充甚至干涉,这样的强干预下形成的弱社会就是力治的社会。

奥巴马推行医改期间不就被美国民众诟病说他太社会主义了,妄图干预美国人生活,意欲在美国构建一个大政府吗?包括后来他和罗姆尼的论战,表面上是关于要不要减税,要不要大删社会福利经费等公共政策的论辩,骨子里却是“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也即“强干预”和“弱干预”之争。礼治抑或力治,其实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在统治哲学上的选择,它往往脱胎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传统与民族性格,同时也会对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产生制度上的深远影响。

 

三、中国国情下的思考

在理解了礼治和力治的现实意义之后,我们最后来看一看今天中国的社会稳定到底需要哪一个。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藏独疆独分子或者社会底层人群进行的一些惨绝人寰的报复性行为。这里我们根据之前的定义提出一种假设,在弱干预模式下,这样的行为是有机会被避免的。边缘人群除了报复社会以外至少还有其他渠道可以表达他们的不满和诉求,比如游行,比如向一些致力于民权的非政府组织求助,这些多元化的渠道至少可以大大降低受压迫群体进行报复性杀戮的可能性。但中国目前的强干预模式下,政府杜绝了一些群体任何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的途径,更多以“力”采取强压政策,哪怕无辜民众需要为此买单。

既然中国目前的强干预模式有诸多问题,那么弱干预模式又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呢?换个方式问,当前中国的社会动乱到底是不是非正常的;如果是,那么强干预模式是不是其中的制度因素;强弱干预两种模式谁又更能在中国社会发展下去,更能解决社会问题,更适合中国的政治土壤?辩论到这个部分才真正开始。

其实现代中国还是有很多从前遗留下来的弱干预模式在顽强地挣扎,尤其是在很多偏远的乡土社会,仍然存在一村的长者或族长享有极高威望的情况,这些地区的政府在处理村镇事务时往往需要倚靠这些长者,否则政府政令很难传达下去——毕竟在这些地方,一个陌生的中央政府派来的年轻村官是很难在这些古老的遗民中间树立威信的,更何况山高皇帝远。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位于桂黔交界的九万大山之中,当地的苗王在寨子里的威信没有人能比,村里的大小事务都离不开他,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在村里贯彻上面的精神,都得事先与他商议。这已成为多年来的习惯,主要是他威信高。其实,所谓苗王也就是苗族村寨的首领。村寨的人基本上是同一姓氏,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具有强烈的内聚性。苗王是按照世代流传,早已内化在村民心理的传统习惯来处理各种大小事情的。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就要问了,那在城市中不也有社区居委会这样的组织充当政府和个人之间的缓冲吗?看起来似乎是这样,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直接在各个街道社区设立的,其中的工作人员直接受政府的津贴补助,人员的上下流动也遵循体制内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实际上只是政府在城市设立的基层管理单位。而弱干预模式下“政府——社区——个人”体系中对“社区”的基本要求应该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居住在社区的居民具有影响公共设施让其服务于本社区的行为能力。就好像中国古代的祠堂,英美国家的教区、庄园。社区的居民们共同推举一位首领(大多为长者),按照习惯处理社区的大小事情,比如:决定兴办修桥补路之类的公益事业;调解社区内的大小纠纷;主持社区内的嫁娶丧葬、节日庆典等活动;决定对社区内的鳏寡孤独等特殊人群的照顾;组织对外的交往活动,特别是在与外界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动员和领导居民进行斗争,带领本社区居民向政府争取权益等等。这样的长期组织在现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是不被允许的。

除了政府合法认可的社区居委会,我们是否有建立弱干预模式下的社区组织的可能性呢?部分学者认为是有的。联想一下经常发生的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在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漏洞而集体抗议。在有些地方,开发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甚至会动用保安人员对业主们大打出手,更加激起业主们的愤慨,于是组织起自主的业主委员会,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与开发商进行斗争。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就是一个暂时的社区领导组织,如果有机会长期固定下来成为一种长久的机制,那么在这一片社区,弱干预模式就形成了。当然不是只有社区组织才是政府和个人中间的缓冲,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都是。支持这一道路的学者们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物权”、“民权”以及“公民社会”的认识不断加深,这种对私人物权的保护意识很可能成为新的“礼治”成长点。

从目前来看,社区居委会能够部分起到社区组织的作用,对于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贡献。但这仅限于政府利益和居民利益一致的时候,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比如土地开发强制拆迁等等,社区居委会往往会毫不犹豫地站到政府一方,引起居民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其社区组织的角色坍塌。而业主委员会同样看起来相当美好,但能否在现代都市的陌生人社会里打破居民日常的不信任感,同时抵制住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夹击,也是它需要克服的难题。

现在我们的面前有两条路:以政府建立社区居委会为表征的“力治”,和以自发形成业主委员会为表征的“礼治”。究竟要选择哪一条道路,这既是学术界争议的话题,也是这个辩题的核心交锋点。

文化大革命之后传统乡土社会中以大家族为基本治理单位形成的市民自治精神被强行切断。今日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不断解体,国家作为外部力量越来越深入渗透到乡村城市,消解和破碎着传统“礼治”资源。缺乏自治精神的现代中国还有没有可能模仿西方社会的弱干预模式?这种模仿首先又是不是必要的呢?如果不必要,请反方给出理由。如果必要,正方又是站在怎样的立场和基础之上作出论断的呢?这是一个开放的讨论平台。

 

一点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