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税改革——分类所得税制度

2014-07-30 09:55

2014暑期训练营B组 赵旦

 从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计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使低税率向大部分纳税人倾斜,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让“结构性减税”在个人工薪中得以实现。

 纵观个税改革历程,从1980年9月1日至今,个税起征点历次调整6次,从800元到3500元,个税不断的完善着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个税改革前,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个税的设计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源泉征税(分类征税制)的方法并不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分担的原则;原有的九级累进税率级次过多,标准扣除数二十多年一成不变,各种经济指标的变化,使原有的标准速算扣除数不能合理估计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支出水平,中低收入人群难以受益。据调查统计,高收入阶层在我国占有3%的比例,这部分人群却占有全国储蓄的47%,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及总量的10%。由于通货膨胀率过高,物价水平持续上涨,基尼系数的超警戒水平,居民收入分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露。

 为实现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减轻,调整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作出以下四方面的改革: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然而目前我国的税制改革对个人所得税只是小修小补,满足一时社会需求,真正问题存在与个税税制设计的不科学和征管方式的落后等方面。

分类制下的征税范围过小。我国现行的个税税收方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税税目分为11类,分别用以不同的税率、计征方法和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体现了差别课税原则,对所得数量相同的纳税人体现了横向公平的原则。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的类型、项目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而现行的个税制度未将新出现的项目列入税目之中,而它们已成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来源,这使得分类课税制度有很大的避税空间,造成部分税款流失,导致高收入群体实际税收负担较低的不公平现象(中低收入者收入相对几种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其次,分税所得税制下的税率借口复杂多样,容易造成税负不公。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所得法中,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采用了3%-45%及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其中还按照个人工薪所得、劳务所得、偶然所得等项目分类征税),复杂的税制增加了纳税成本,再者,对不同来源所得采用不同征收标准的方法,不能全面真实的体现纳税人能力,另外,边际税率过高,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第三,费用扣除的方式过于简单,“一刀切”的方法并不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容易造成个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同等收入水平的人实际税负能可能出现很大的差异,例如负担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程度的不同,所在地区差异的不同,个人情况的不同等,造成税收不公。再来,统一的定额扣除的方法并不能满足一定时期内经济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