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隐蔽主题”

张伟2016-09-22 10:16

经济观察报 张伟/文 论及法治政府,人们往往较容易理解其权力的““有限”,因为法治政府当然是权力被法律所规范,不得滥用。不过,在不少人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的理解中,建设法治政府,似乎政府就变小、变弱了,也就不能发挥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了,如此政府还能有何作为,社会岂不乱套?殊不知,限制政府权力,固属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只是法治政府比较显明的一面;法治政府另一个往往被人忽略也时常被人们所误解的面相就是: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也就是说,法治政府虽然权力为法律所规范,但这样的政府不仅不是软弱无力的,而且事实上要比那些权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在社会的治理上成功得多。简言之,政府因其权力有限,才能真正“有权”,才能“大有可为”,从而才能真正有所作为。

这是为什么呢?从法治政府的原理来说,一方面其限制政府权力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来限制、束缚、规范政府权力,其目的当然是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权力任性的侵害。但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与政府权力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固然应当防范政府权力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但法治政府的另一面同样高度重视政府的有效治理,强调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和保障社会正义的积极作用。政府只有权力有限,才能让政府行为变得可以预测,变得具有正当性;而具有正当性的政府,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政府,也必然是可以号召民众的政府,从而使民众认同政府,服从法律和治理。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谈到简政放权时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我们所在意的,当然不仅仅是这一新提法的“与时俱进”,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有权而不“任性”的实质正是法治政府的要义和精髓。如果说权力“不任性”是法治政府显明的一面,而其“有权”并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则是其“隐蔽的主题”。任性的政府貌似有权和强大、魄力非凡,却往往外强中干,极易导致治理的“塔西陀陷阱”;与之相反,“不任性”的政府尽管处处在法律的规范下施政,看似“作茧自缚”,却在政府的本职工作中如臂使指、令行禁止,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象征,带来社会的秩序和繁荣。

面对当前的中国社会,揭示法治政府这一隐蔽主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仅可以让我们全面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可以明确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毋庸置疑,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繁荣。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曾让中国社会陷入困境;改革开放所首先改变的,就是放开政府对社会的全面管控。政府权力的不断退却,不仅繁荣了中国的经济,也让中国的政治不断革新。如果我们把当前的社会发展看作是三十余年政府力行改革开放的结果,则三十年来,与其说是政府权力不断扩张所致,毋宁是政府不断自我限权所致。从全能政府的任性,到有限政府的点滴进步,带来的正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飞跃;政府不断放权、限权的过程,也正是中国法治政府不断取得进步的过程,同时更是政府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过程。

时至今日,法治政府的建设已然小有所成,但尚不能说“成其全功”,的确,从表面上看,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指标为依据,我们不仅实现了民族独立,而且在最近30年内取得了经济增长的奇迹,似乎已然实现了百余年来的现代法治任务。但从社会的整体结构,尤其是现代政治社会的制度层面上,即从实现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的转变这个现代性之核心内涵的角度而言,一种良性的日常政治的常态机制还在建立健全的过程中,法治建设还处于早期现代的阶段。

中共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可谓有目共睹。这些行动,表明执政者建设法治的自信和效能,但既得利益的纠葛,腐败的蔓延,也同时表明前路坎坷依然、障碍仍存。中国法治道路,不仅尚未成功,甚至还处于转折的紧迫时刻;不仅尚难成就所谓中国经验或者中国模式,反而需要更为审慎的智慧;不仅要着眼长远,更要充分面对其中存在的复杂性。所以在我看来,通过规范政府权力进而推动中国的社会发展不仅是三十余年改革开放的体制动能,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也是应当继续坚持的方向。对执政者而言,这当然是“作茧自缚”、壮士断腕的曲折之路,但是在实现现代中国体制转型的关口,却又是任何具有政治远见的政治家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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