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札记:高负债时代,破产法何为?

陈夏红2017-12-01 14:41

经济观察网 陈夏红/文 2017年9月2日,承蒙安徽池州天贵律师事务所黄中梓兄雅意,我应安徽省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之邀,前往安徽宣城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法律实务研讨会,并以《破产法十年:如何再启程?》为题作了分享。在我的分享中,我首先阐述了《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之际面临的四大背景,诸如破产工具论的回潮、诸如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影响、诸如超级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还有诸如高负债时代的挑战。

上述四点背景中,高负债时代是我临时增加的内容。而我的灵感,则来源于飞机上阅读的一本书,即丹尼尔 ∙ 施特尔特所著的《21世纪债务论》。

债务问题与破产法如影随形。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有很多种,但破产法已为人类历史文明所证明,系债务问题诸多解决方案中,最为公平、最有秩序的法治化程序。这几年由于关注破产法的关系,爱屋及乌,对于与债务有关的书总是分外关注,《21世纪债务论》购置也有一段时间了,这次随身携带,正好藉以驱遣旅途上的时光。坦率说,读完这本书,还真有相读恨晚的感觉!

从《21世纪资本论》到《21世纪债务论》

要说《21世纪债务论》,不能不提及法国学者托马斯∙ 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皮凯蒂系巴黎经济学院教授,可以说是70后经济学家中的新秀之一。原文最早为法语写成,2013年法语版出版后几乎无人问津;但次年英译本出版后,却洛阳纸贵,一纸风行,皮凯蒂迅速成为全球闻名的学术大咖。但随着《21世纪资本论》一书在在全球范围内的大红大紫,皮凯蒂也为全球同行所瞩目,是者是之,非者非之。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皮凯蒂和他的作品,都成为一个绕不开的现象。

《21世纪资本论》共分为四部分,分别论及收入和资本、资本/收入比的动态变化、不平等的结构和21世纪的资本监管。按照皮凯蒂的观点,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收益率高于经济增长率,财富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高度集中,导致贫富差距扩大,最终导致需求不足,进而引发危机;皮凯蒂由此也提出“劫富济贫”的观点,通过开征财产税率、累进税率等措施来消除资本过分集中和社会差距过大,进而从容应对危机。

对于皮凯蒂的上述观点,甚至包括他的数据分析本身,在全球范围内不乏批评者。其中就包括《21世纪债务论》的作者丹尼尔∙ 施特尔特。施特尔特的《21世纪债务论》,便是一本针对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的批评之作。

在施特尔特看来,皮凯蒂的成功之处有两点:第一,皮凯蒂在在恰当的时间,触及经济社会的“痛点”: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越来越多的对财富与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不满。第二,皮凯蒂的标题,令人很容易联想到马克思的经典《资本论》,而且其观点也有近似之处。

但施特尔特也毫不客气地指出了皮凯蒂的诸多重大缺陷。施特尔特指出,皮凯蒂分析的重点在于财富分配问题,尤其是他用数百年来的数据,分析财富集中的出现:由于资本回报率高于经济增长率,财富增加必然快于经济产出,正因为如此,资本所有者的处境将优于普通劳动者;但这一进程不可能一直持续,总会因为战争、货币改革、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得到周期性的消除。施特尔特认为,皮凯蒂的观点尽管将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不均视为问题所在,但其对根源的理解去失之片面,对导致危机的原因之一,即过度负债,可以说一无所知。

正因为如此,施特尔特决定写《21世纪债务论》,在批判皮凯蒂的同时,全面阐述他对于债务问题的洞见,——施特尔特认为,皮凯蒂与绝大部分经济学家一样,都过分低估了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只有洞悉负债与偿债动力者,方能理解财富分配与经济危机,并提出解决方案”。这也成为他将这本书,命名为《21世纪债务论》的原因。

皮凯蒂的对与错

《21世纪债务论》的第一部分内容,便是概括皮凯蒂的论点,并对其简要评价。

施特尔特注意到,皮凯蒂通过英、法、美、德等国年度财富收入比的考察,亦即扣除债务的年度国民资产总值与年度国民收入之比,得出对1700年到2010年间,大部分国家的年度收入比在2.5-7之间。这一比值越高,财富集中越突出,极端情况下,10%的最富有者拥有90%的财富,其中10%的最富有者拥有约70%的财富;这一集中度的下降,只能通过战争、自然灾害及财产税、遗产税等方式才能修复。施特尔特承认,无论皮凯蒂的数据有哪些缺陷,但这一工作本身,尤其是对资产、财富收入和国民收入历史数据的整理,却是历史性的贡献。

皮凯蒂同时指出,由于资本收益率高于经济增长率,这意味着财富收入总是在增长,而且资本集中的情形将会加剧,因为富有者总是更有能力进行风险更大、收益更高的投资,而且也拥有更多的信息;但随着财富集中的加剧,财富与社会收入的失衡将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债务将会激增,而社会需求将逐步减少。

但施特尔特认为,财富的爆炸式增长、贫乏差距的扩大及最终的经济危机,归根结底都是债务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必然结果。尤其是1970年以来,各国政府都使劲解数,促进建立在债务基础上的经济繁荣,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更是导致银行可以不受制约地放贷,到2007年时没有收入、没有工作、没有资产的“忍者”,却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贷款信用;各国央行不断降低利率水准,更是为高负债时代的来临推波助澜。信贷的繁荣乃至泛滥,导致了信贷的廉价,社会负债出现史无前例的增长。这个现象成倍数地放大了自有资本的杠杆效应、推高了通货膨胀,也掩饰了中产阶级收入停滞甚至衰退的趋势。

高负债时代

在上述基础上,《21世纪债务论》的另一部分内容,便是指出皮凯蒂所忽略的事实,进而推导出施特尔特自己的观点。

施特尔特指出一系列事实:我们面临储蓄过剩的同时,同样面临债务过剩,——1980年代以来,工业国家中政府、企业和私人家庭的负债,从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增长到340%多;即便去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可以发现三十多年来,非金融企业债务增加2倍多、政府债务增加4倍多,而个人家庭债务则增加6倍多。负债与投机使得政府更愿意促进债务的增加,而不是加强教育与创新投资。

但这,并不能掩盖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消费不再靠收入,而是依赖信贷,只有信贷才能维持市场需求及相应的资本收益率,“因此,我们在这些年所经历的财富增长,如果没有相应的债务膨胀,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在美国,政策以各种可能的方式鼓励私人家庭负债,而在欧洲,则是通过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刺激增长,导致政府债务不断累积。”

施特尔特指出,皮凯蒂最大的缺陷之一,就是对上述债务膨胀缺乏关注。“他搞错了一个关键的关系:资产及财富集中度的增加只是硬币的一面,硬币的另一面是债务的增长。尽管资产的主要部分是自有资金,但更多的部分是债权……我们不是聪明的借贷人,因为我们的债务人并不总是能履行他们的还款义务。”

飞速发展的金融业,推动了高负债时代的来临,是也成为高负债时代的最大受益者。银行、对冲基金及私募股权等行业,轻而易举就可以用廉价的信贷,在微薄的自有资金基础上,获得预期的匪夷所思的杠杆率。施特尔特指出,“一国民经济体的负债率越高,金融行业的利润就越高,因为他们可以毫无问题与成本地‘无中生钱’。”廉价的信贷,导致了物价上的飞涨,也激发了史无前例的房地产与经济繁荣,在2000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欧洲各国几乎所有国家的债务增长都快于经济产出。只是当泡沫破灭时,债务人、债权人才一起陷入困境:说好的增长,去哪儿了呢?

施特尔特指出,这种高负债本身,无所谓优劣与否:企业只要举债的目的是用于生产、投资新设备、资助研发,对于提高生产率总是有益处;个体债务中只要债务人有还债意识,也不是问题。这也就是说,只要债务能够导致额外的努力,而且能够提高收入和总体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同步增长,这种情况下债务可以视为良性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不生产必须的额外产品,而只是寄望于市场投机,比如寄希望于贷款购买的房地产升值,那么极有可能就会产生问题:击鼓传花的游戏固然好玩,但市场上并不总是能够找到接盘侠。这恰恰也是施特尔特最为担心的。1980年代以来全球债务水平在飙升,但并未导致更多的生产,消费、投机和借新账还旧账成为主流。

施特尔特断定,不断加剧的财富集中和收入不平等,最终导致了萨默斯所说的“长期停滞”,——全世界都陷入储蓄过剩,“越来越多的储蓄供给,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投资需求。因为储蓄也没有进入消费领域,因此资本收益也不断降低,并导致金融市场投机不断加剧……收入与财富越集中,需求就越萎缩,就有越多的储蓄者找寻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按照萨默斯的建议,央行应将利率降到零以下,同时鼓励国家举债,进而通过投资撬动经济增长。

那么,这个高负债时代的死结该怎么打开呢?施特尔特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王国,社会财富的集中同样存在,国王经过考察,决定每隔三十年,都重新分配现有土地、免除所有债务,完全推倒重来,《圣经》亦将之称为“豁免年”;但随着“豁免年”的推行,利息水平上涨,美索不达米亚王国不得不每三年就要推倒重来一次!

但施特尔特更担心的是,各国政府似乎并未意识到危机的根源,或者说意识到了危机的根源,但还是饮鸩止渴:在金融危机期间,各国央行普遍的做法是大幅度降低利率、大规模购买债券,通过更多的负债来稳定经济形势,所谓“紧缩”政策只是说说而已,从未实实在在适用。

就像国际清算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威廉∙ 怀特所指出的,越来越多的企业与银行资不抵债,但尽管如此,却涛声依旧,这些机构仍如没事人一样,其信贷很容易就获得展期,他们无力偿还债务,也没有能力在今后投资,他们只是僵尸企业和银行,“面对银行业,政策无疑在自欺欺人”。施特尔特指出,廉价信贷和过度债务引发了危机,政府准确的应对方式应该是加强教育、创新和投资,而不是通过更多的廉价信贷和过度债务来冲抵眼前的窘境。这就导致一个问题,政府与私人债务在2007年之后,依旧在继续增加,——明知是一杯鸩酒,为了解渴,我们还是勇敢地喝了下去,“希望通过更廉价的资金和更多的负债,去克服过度负债与过于廉价的货币所导致的危机尝试,证实失败了。”抽刀断水水更流,当有一部分债务无法再如期偿还,这个债务的潘多拉魔盒就被拉开了。

下面会怎么样呢?泡沫终究还是泡沫,我们避免了大规模的银行倒闭、破产和失业,但传说中的经济复苏依旧在路上。威廉∙怀特说,一个从20层楼顶跳下的人,在他接触地面之前,他当然可以在半空中自言自语:目前为止,一切都好。

高负债时代,破产法大有可为

在施特尔特看来,欧洲各国负债率之高,可以说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境地:“债务狂潮不仅将资产价格退稿,而且更是成为当下严重的负担。许多债务人已经无法清偿其债务。”“所有欧洲国家的总债务处于一个创纪录的水平。……显而易见,欧洲的危机绝不仅是政府债务问题,许多国家的私人部门债务规模也极高。”

对于欧洲债务危机的解决,皮凯蒂曾指出,在高负债时代,我们的政策选项极为有限: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只会导致财产向富人集中;国家破产,像希腊这样的弹丸小国都可以让全球同此凉热,大国破产只会导致银行业危机和破产狂潮;通货膨胀,已不不止一次扮演过减少负债的角色,但其外部性同样明显,对财富集中的受害者显然影响更大;一次性资产税倒是不错的方案,或者可以考虑累进税率,通过劫富济贫的方案实现财富的分散,推动社会的公平。

但施特尔特指出,皮凯蒂“劫富济贫”的方案显然难以走远,因为其从根本上无助于克服无法承受的总债务负担的问题。威廉∙怀特说,“要解决过度负债问题,须重组或减记坏账”,但谁来承担相关损失、承担多大规模的损失以及以各种方式来承担损失,则成为需要仔细思量的问题。

债务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债务人单方面宣布失去偿付能力,宣告停止偿还债务;比如债权人、债务人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通过部分豁免、展期或免息等方案组合,实现债务重组。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债务重组越有序,债权人承担的额外损失就越少。

施特尔特指出,高负债时代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就是绝大部分债务已经无法清偿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则是与债务切割,重新开始,而不是继续这个不好玩的游戏,使问题越来越积重难返。

施特尔特指出,因为债务增长不可能永远快于收入增长,债务狂潮的终结不可避免,危机亦随之爆发,接下来难以避免的任务,就是所谓的“资产负债表衰退”,关于这一点,我下一次再给大家推荐一本书,即辜朝明的《大衰退:宏观经济学的圣杯》。

中国破产法往何处去?

尽管皮凯蒂和施特尔特在主要观点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但他们提出的问题本身,甚至他们提出的解决债务问题的思路,对我们思考观察中国问题,却不无借鉴之处。施特尔特指出的高负债时代,是全社会面临的高负债时代,其中既包括个人,更包括企业和政府。对照这些指标,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恰恰也处于高负债时代,而且这种趋势有加剧的可能。

按照央行在2017年7月公布的数据,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债务总额(不含外债)已高达244万亿元,2016年度GDP为74.4万亿,也就是说我国总负债率已高达342.7%,除去金融业的实体经济负债率亦高达250%。

就个人负债来说,中国人进入高负债时代是不争的事实。截止2017年5月底,境内个人人民币贷款已从2010年的8.8万亿,飙升到现在的36.4万亿,房贷成为导致境内个人人民币贷款飙升的主要推动力。按照上财高等研究院的研究,我国家庭债务占GDP的比重,在2016年底达到44.4%,尽管这一数据跟世界主要经济体相比尚有差距,但其飞速飙升却是不争的事实。新增房贷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在2016年达到16.9%,而美国在金融危机前的峰值也不过才11.2%;房贷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在2016年底达到68.3%,与美国金融危机前的峰值比已相去不远。

政府债务也在节节攀升。2016年政府总负债高达41.2万亿,负债率高达55.7%。尽管这一数据尚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政府负债率,但考虑到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偏少、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的现状,尤其是考虑地方政府债务接近30%的飞速增长,这一问题的加剧亦指日可待。

企业负债更是雪上加霜。2016年除金融业之外的实体企业,总负债为102.6万亿,负债率为138%,其增速接近10%,远高于实体经济的增长率,信贷与GDP缺口不断拉大的趋势显而易见。今年上半年在山东发生的于欢案,已成为我们观察中国企业债务负担的一个重要窗口,除了常规金融部门的信贷,还有大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民间借贷。2016年金融业负债总额为67.2万亿,负债率为90.3%,债务余额增速亦高达28.3%。

从法律制度层面,破产机制是纾解债务难题最重要的制度供给。但对照上述指标,我国的破产法体系,并未为纾解这些债务难题,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能覆盖非企业法人,更不能覆盖个人和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家庭或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困境,将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十年,但传说中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多年依旧无法出台。

债务问题的持续存在,是破产法存在的理由,也是破产法存在的基础。从法律角度而言,破产法最大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债务问题的纾解提供最权威、最有可预期性的法律程序。这也是为什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又有了新一轮的发展。对于纾解高负债时代的诸多难题,破产法大有可为、当有可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