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应增加强制性

于立生2017-12-24 10:45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于立生/文  20岁大学女生张嘉佳病历显示:急性支气管炎,咳嗽4天、发热、伴有黄痰……而咳嗽的源头从她入住链家旗下“自如”的一间出租房开始;之后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显示:她所住房间甲醛和TVCO(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标。媒体报道,“自如”出租房发现部分房屋疑甲醛超标。有“自如”管家称:一些房屋刚装完就挂在平台上出租,没时间进行有效的通风处理。

甲醛对人体有害,几乎尽人皆知。早在2004年,甲醛就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明确为一类致癌物。其特殊气味对人眼、鼻等有刺激作用,一旦浓度超标,可引起眼红、眼痒、咽喉疼痛、胸闷等症状,是众多疾病的主要诱因。

任是谁家,房屋装修完都要空置个半年左右通风透气,这是生活常识。可对“自如”出租房而言,空置意味浪费,时间就是金钱,竟就以劣质材料装修房屋,刚装修完就匆匆推向市场,那岂不是把租户当人肉试纸了?其管理上的粗放、不负责任,对租户健康安全的漠视,令人齿冷。

资本总是逐利,指望“自如”脉管里自发流淌“道德的血液”,似乎不切实际。这个问题也暴露出当前空气质量标准的凌空虚蹈。

早在2002年,卫生部等三机构就出台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遗憾的是,该标准是推荐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根据该标准,室内甲醛浓度不应高于0.1毫克/立方米(1小时均值);张嘉佳所住出租房的甲醛指数经检测为0.28毫克/立方米;而记者探访的出租房,有的甲醛指数高达0.823毫克/立方米。

该标准之所以只确定为推荐性的,其出发点也不难理解:谁家的房,谁做主,就是室内空气不达标,你也无权阻止他入住。

可是,世上的房,却有两种,一种是“对私”的,自住的;还有一种,则是“对公”的,提供给别人居住、使用的,诸如教室、办公室、出租房等等;而后者,就会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所以,上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也就该适时加以修订调整,做到有的放矢,区别对待——对于“对私”房屋,无妨“推荐使用”;而对于“对公”房屋,诸如教室、出租房等,则须“强制适用”。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13条明确: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第22条规定:公安、工商、卫生等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第30条则为: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若上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于出租房、教室等“对公”房屋的适用,修订调整为强制性,那么,卫生部门在前端检测发现出租房甲醛超标,就可以验收不合格,不准其入市;或者日常检查中及经租户投诉举报发现其甲醛超标,就可对相关房屋租赁企业进行依法惩处。而像现在这样,即便甲醛严重超标,都未必能怎么着它,一些房屋租赁企业不在粗放式扩张中走向无序、失范才怪。

当前,“租购并举”已成房地产政策新动向,房屋租赁市场一片蓝海。《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也该与时俱进,及时修订调整,弥补其适用性短板,以便于卫生部门能够倚为执法“抓手”,助力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