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双创!孵化器、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杜涛2018-11-06 19:47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委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记者表示,这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主要是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税收减免,让种子型企业、初创企业能够降低负担,以此支持双创发展。

通知规定,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同时,通知提出,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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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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