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腐败:西方政治经济的肿瘤

孔笑微2019-03-25 17:12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孔笑微/文

道德之墙的困境

1999年耶鲁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家苏珊·罗丝-阿克曼出版了《腐败与政府——根源、后果与改革》第一版,立即成为本领域内的抗鼎之作。这本著作除了系统性探讨了现代政府治理中腐败的成因、表现和后果,还厘清了很多广泛流传的误解和迷思,诸如在经济起飞阶段腐败能否充当发展的润滑剂,某种特定的宗教、民族文化甚至性别是否能刺激或者阻止腐败滋生,民主是否对腐败有天然的遏制效果等等。

“腐败”一词在多数语境中都带有强烈的负面道德色彩,这使得它在分析中很难被中性地定义。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是:“滥用职权以获得私利”,这个定义将腐败的根源归因于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对于“授权”的违反成为问题关键,然而“授权”本身的正当性和清晰度又变化多端。纳粹德国高层滋生的权力性腐败,和为了拯救纳粹迫害下的犹太人有意制造的贿赂行为(反抗暴政而做出的腐败行为被称为“伟业腐败”),都是对恶性权力的利用,但显然道德色彩不同。

纽约侦探法兰克·赛尔皮科针对与腐败伴生和抗争历史悠久的警界哀叹:“10%的纽约警察肯定是腐败的,10%肯定是廉洁的,剩余80%则希望自己是廉洁的。”学者把最后也是大多数人称为“务实主义者”或者“乐观主义者”。在价值观上,大多数民众和普通官员对贿赂、勒索、人情交换和裙带关系持不假思索的谴责态度,但同时在无记名调查中承认自己在必要时会行贿或者“轻微”受贿——并非因为他们的价值观有问题,而是他们的内在价值观不得不与外在压力进行较量,而且可能落败。这被称为“道德之墙”的悖论,个人筑起的道德防御和攻占城墙的梯子的此消彼长,与其说政府和官员是腐败的,不如说是“可以被腐化”的。

有趣的是,“道德之墙”听起来似乎象一个抽象比喻,其实是可以量化的一个维度,“可腐败”的群体比例是可统计的。毕马威2008年出具的一份欺诈行为识别报告显示,60%的美国企业雇员属于“可腐败”的,并且估计相应的政府岗位数字不会低于私人部门。

腐败能润滑经济发展吗?

腐败是否能够带来潜在的效率收益,特别是在缺乏正常激励机制的落后经济体面临起飞的阶段?“润滑剂论”是一个相当流行的理论,也有一定的模型建构基础。在公共服务非常稀缺的经济体中,贿赂可以一部分“替代”价格机制的作用,引起供给增加,使资源到达实质上愿意出高价的竞争者手中。比如向经理行贿可以有效避免排队等候的平均时间,促使官员识别出珍惜时间希望高效完成工作的人。

甚至公开贿赂的竞争本身,即可以在一个严重不公平和阶级封闭的社会中,起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作用。罗斯坦和蒙久-皮皮迪的研究暗示,如果贿赂行为使统治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向超级精英集团倾斜,社会利益客观上得到相对更公正的分配,那么该贿赂行为就不应该被称为腐败。

一些发展中经济体的现实例子似乎也对“润滑剂”理论有所佐证,比如中国80年代风云人物年广久、禹作敏、褚时健等人都有因经济问题入狱的事实,但并未从整体上妨碍城乡企业市场化改革释放出巨大生产力。70年代印度企业愿意通过行贿来获得更多的电话安装和接线服务,一定刺激了电信行业的发展。以及备受争议的“包税目标制”,通过设定固定税收目标和名义纳税项目,若税收人员能保证达到目标额度的税收,则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腐败。

然而“润滑剂”理论的缺陷在于:腐败市场——如果我们把腐败作为一个非法资源市场——的效率,远低于合法竞争市场。“腐败产品”的非法性,迫使行贿者与受贿者不惜资源花在掩盖交易上,因此,公开的贿赂信息——也就是“腐败产品”的价格——难于公开传播和透明竞争,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贿赂的价格对市场力量的反应不灵敏,使这个市场存在巨大套利空间和垄断利益。在现实中,接触到“真实”的腐败途径的成本,可能比贿赂本身还要昂贵。

另一方面,当腐败“润滑”的对象,不是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而是质量时,腐败就更加不可能促进效率,反而会使资源配置偏离目标。比如公共项目中存在非法贿赂,那么决策者所重视的就不是最急需的项目,而是最有“油水”的项目。很多国家的公立教育体系长期以来就为此所苦,争夺稀缺的教育资源,比如优质学校与大学的入学名额,或者公立学校的教师职位,获得此类资源的条件被腐败扭曲为贿赂出价最高或者与关键人物私交最好,显然会带来全社会的净福利损失,而没有任何刺激新公共供给的作用。

一厢情愿的指责与救赎

另一个广泛相信的迷思是一些文化和宗教特别能够滋生腐败,而另一些则可以遏制腐败。比如一个盛行的故事是重视宗族与人际关系的宗教和文化,如东南亚的儒家文化,南欧与拉美的天主教文化,非洲的部族亲缘文化,易于促进腐败和利益输送滋生。《政府和腐败》中列举了一句西班牙语的俏皮话:为朋友可以做任何事,为敌人不可以做任何事,为陌生人才用法律。

事实的逻辑却可能恰恰反过来:在一个普遍信任程度低,腐败滋生,民众不认为政府会公正行事的社会中,可依赖的信任只能来自于人际关系。为了应对与陌生人做交易的不确定性,人际与家族关系就会更加牢固与被强调,继而体现在文化特征中。

宗教信仰也受到此类的迷思影响。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经常遭到广泛的简单化误读。有实证研究试图证明新教盛行伴随着较低的腐败水平,但也有研究者的结论持相反态度。而所有宗教在教义与道德规训上一致谴责腐败,但是具体的文化准则又大相径庭。一项有趣的发现是,宗教多样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单一信仰的地区,其腐败水平越低,除了宗教自由与社会文明综合水平的正相关关系,这个发现还可以用宗教多样化带来的利益集团互相牵制,和社会中间组织完备性来解释。

为什么难以根除?

腐败的政治稳定性

腐败是人类文明的痼疾,有很强的自组织性,当寻租利益大于市场正常交易利益的时候,腐败就会系统性出现。长效遏制腐败的政治与制度设计,一直是政府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来自纽约大学的两位政治学学者布鲁斯·布鲁诺·德·梅斯奎塔和阿拉斯泰尔·史密斯出版于2011年的畅销书《独裁者手册》,对政治稳态提供了一个三维的角度,把一个稳定的政治生态分解为:名义选择人、实际选择人和致胜联盟三个博弈方。“致胜联盟”的人数越多,越难以进行私人收买,公共福利和公共政策的重要性越高。

吊诡的是,腐败的需求并不以民主程度增进,或者制胜联盟的人数增加而呈现线性降低,相反,大制胜联盟可以以常态的方式,增加对腐败的接受程度,这种方式是以注意力转移为标志的。《政府与腐败》书中的一项调查表明,兴建公共设施可以有效地同时增加支持率和刺激利益输送、贿赂与腐败,而选民通常对后者缺乏注意力。在政府治理中常常令人沮丧的债务危机和财政纪律失控,就是这种变相的“注意力鼓励”的后果。

全球化时代

水门事件发生之后,由于洛克希德公司为首的美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时的贿赂行为被广泛披露,美国于1977年通过了《反海外贿赂法》,禁止美国企业在海外经商活动中行贿。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约束海外公司的国内法,但是广泛得到了美国企业界的支持。因为在海外的不正当竞争,最终会反过来影响美国内部的公平竞争环境。

1999年国际经合组织发起了《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成为当代最重要的国际腐败监督机制。然而作为国际公约,它并没有正式的制裁机制,监督是通过工作组成员正式会面和发布定期评估报告来实现的,最终法律行动要落实到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由此导致的执行力度,相差甚远:在《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缔结的207个案件当中,128个在美国落地,26个在德国缔结。美国政府对国外企业触犯公约的最主要惩罚工具是禁止其参加美国的政府采购,其实威慑力并不显著。但经验证据表明,《公约》对美国海外企业反而有更好的约束作用,直接导致了对腐败国家的直接投资减少。一部分原因是美国跨国企业对在本国市场的名誉污点更为谨慎。

其他重要跨国反腐败安排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欧洲《民事责任公约》(2003)、《美洲反腐败公约》(1996)、《阿拉伯反腐公约》(2010)和非洲联盟颁布的《防范和抗击腐败及相关行为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2014)以公开、透明化政府采购标准。

这些协议的共同缺陷往往是制裁手段不足,高度依赖缔约国的国内法规执行惩罚和追溯。全球化时代的一大问题在于生产要素、产品市场和相关责任人往往可以高度分离,利用法律和治理之间的空隙隐藏腐败就成为一项漫长的猫鼠游戏。

英国老牌电视剧《是,大臣》中的一个片段,曾经对海外腐败做出辛辣的讽刺,公务员可以浪费数百万英镑公帑在中东石油国家,却沾沾自喜以上交一个礼物花瓶自命清廉。腐败本身是“道德之墙”或者是阿克琉斯之踵,其实并不可怕,如同抗生素和病菌的斗争永远不停,真正致命的,是政治经济生命体的免疫系统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