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破产?官方否认,但运营主体之一却被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

钱玉娟2019-04-03 10:57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钱玉娟 由于ofo的运营主体之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拜克公司”)出现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关于“ofo破产”的消息便在4月2日不胫而走。

对此,ofo方面及时回应称,“有关ofo破产的新闻严重失实。ofo目前运营一切正常,有关债务也在诉讼或者协商当中。不实新闻严重危害ofo经营,ofo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证据,并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记者看到,3 月 25 日,ofo运营主体之一拜克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出现,申请人为聂艳,办理法院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为破产审查案件。就此经济观察网记者向ofo方面求证,并未获得相关回应。

记者注意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拜克公司案号为“(2019)京0108破申4号”公开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林蔚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刚刚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法院还没最终受理。林蔚建议记者,随时关注刷新页面,一般有了案号会很快有结果。

林蔚分析,按照乐视的经验,这类债权人非常多且分散的案件,考虑到稳定,破产申请不太容易被法院审查通过。

威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军称,就一般企业而言,一般申报债权公告要1-3个月。“期满后,债权人和企业是否能达成和解协议,这个期限由双方决定。”假如提出破产重整,那重整时间由双方确定的重整方案中约定。

不过,詹军强调,当和解或重整皆不能出现双方协议中的结果时,即企业经营继续恶化,才会由法院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成立清算组,进行企业资产核算、评估等程序,按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最后,企业的资产全部清偿完毕了,则破产程序终结。”

在詹军看来,“走完整个程序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序,短则数月,长则几年,很漫长。”

不过,经济观察网记者看到《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显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公开资料显示,ofo的运营主体之一是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成立于2015年8月的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而言,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天眼查显示信息中获悉,其法定代表人是ofo创始人兼CEO戴威,另外旗下还有全资子公司西宁转动惯量商贸有限公司(存续)、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续)、广州东峡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小黄车(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上海拜克洛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续)。

此前用户押金问题,就成为ofo发展下去的掣肘,尽管ofo方面尝试了不少方式来代替退押,但日前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相关机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原路退还给用户。

彼时,经济观察网记者曾向ofo公关负责人问询这一规定对于ofo的影响几何,但未获得回应。

资金链危机之下,再让ofo当日退还押金,只会让它在泥沼中越陷越深。

昨日,当记者再次就ofo运营主体之一涉及破产重整一事联系上述公关负责人时,被告知“已于两周前离职ofo”。当被问及离职前后ofo的运行情况时,这位离职人员感慨,“走后就没再关注ofo的情况了,不过木已成舟,很多事情也没法回避,也就这样了。”

此前经济观察网记者从接近戴威的人士处获悉,不少人劝戴威申请破产重整,“这样一来,他也不用承担这么大的压力,”不过,就ofo的实际情况来看,戴威仍在坚持。

ofo接下来将怎样应对主体之一的破产审查,这又会否波及其他主体,戴威的下一步将如何迈出,经济观察网记者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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