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雅洁 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希肯文化,证券代码:872319)董事长安庭带来的提案,关乎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人。
他建言,在立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章节。或是对“未成年人禁酒”给予单独立法。
这其中,需要至少明确以下几方面的细则,例如主要包括责任主体是谁?是营销者,还是消费者及其监护人;明确年龄限制;明确禁止消费的产品名录。如限定的是酒产品,还是含有酒精的一切饮料制品。
同时,应当对酒类包装及其广告载体上给予限制。建议包括且不限于:酒类的包装上,应当用更醒目的标识提示如“未满18岁禁止饮用”等标识。(具体办法可以参考烟草包装的相应做法);在酒类的广告载体上,必须使用更醒目的标识。包括一切形式的软性广告,或接受酒产品软性植入的影视剧、MV、纪录片、短视频、游戏等等;在酒类的售卖平台上,包括线下的商超、酒吧、KTV、便利店、小卖店等,在酒类产品的售卖区必须使用更醒目的标识。在电商酒品的展示页面及订购页面里,也必须使用。对于社交网络中的自媒体,亦应适用广告法等惩戒条款担当其责。
安庭表示,未来应当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饮酒”法令中的惩戒条款。除了经济处罚以外,应当明确相应情形的入刑标准。(如因为“未成年人饮酒”发生伤残身故的,售酒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除了立法层面,还有执法层面。
安庭认为,在执法层面,需要明确执法主体,例如可以制订举报人(吹哨人)奖励制度,制订监护人惩戒制度。进一步打破执法界别,形成一责多罚的有效机制。由单一的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走向由市监、公安、司法、社区、教育、监护人的多重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多管齐下。这其中尤其应当突出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其行使有效的惩戒措施,甚至视危害程度可以与其个人征信等相结合。
在制订举报人(吹哨人)的奖励制度方面,则需要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给予举报人以适当奖励。甚至可以将市监处罚的款额按比例奖励举报人,形成激励机制。
其实,国内关于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法律法规早已颁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亦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在《社会保护》章节明示未成人禁止饮酒,也未给出一个直接的年龄限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执法主体,更没有明确谁去监督执行、违法的处罚等,操作性不强。
安庭表示,在惩戒条款的设计上,国内的相关法规也存在着主体责任不十分清晰,惩处条款未十分细化的“短板”。 尤其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相关处罚,更是于法无据。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欧美的许多国家对青少年饮酒普遍实行明确的法律禁止,并严格执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法定饮酒年龄,英国是18岁,荷兰是18 岁,波兰是16,德国是18,澳大利亚是18岁,瑞典是16岁,丹麦是18岁,新西兰是20岁。当美国50个州1988年针对性的立法(《最低饮酒法案》)把饮酒的合法年龄提高到21岁后,青少年的饮酒量下降了约13%。15-20岁的青少年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减少了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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