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间借贷司法红线之争:如何达到约束民间利率与遵循金融市场规律的平衡

胡艳明2020-08-13 19:03

最高法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消息发布后,在法律界和金融界掀起一阵讨论热潮。

有学者公开表示,24%的年利率明显过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直言,“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出发点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打击高利贷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司法意见也应该考虑经济规律和市场影响”。

“该不该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管制;该不该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该如何设定。”成为业内探讨的焦点。

在分析人士看来,法律可以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若打破金融市场规律,可能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而退出,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或者由于利率受到严格管制,部分利率更将以名目繁多的费用的形式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更加不规范。

谁是民间借贷的主力军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有法律界人士认为24%的价格过高,呼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红线。

24%的司法保护上限,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明确“两线三区”的划分。

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谁是24%以上利率的主要客群?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曾经对主要贷款客群进行统计,这部分客户主要包括:普惠金融人群、以及非理性借贷者。

其中,非理性借贷包括过度借贷、违规借款用途等。“非理性借贷是不合理的,可以从供给端抑制非理性借贷的方式,比如,尽量将全部从业机构一并纳入数据监控体系,对消费金融、小微信贷机构建立行业专项监管规则,并且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等方式。”有民间借贷机构人士表示。

但是,相比非理性借贷者,普惠金融人群的信贷需求有必要得到充分满足。

笔者从几家小贷公司了解到,目前很多机构的贷款产品年化利率保持在24%左右,涉及到诉讼时,在24%以下的利率也会得到司法保护。但也有在24%-36%之间的部分,但是在涉及到诉讼时,可能会被判定为对借款人免除,利率按照24%执行。

企业为何不从银行借钱,反而寻求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这与金融市场的供给有关,国内普惠金融市场,截止今年2月底,目前全国约有小微企业3000万户、个体工商户8000万户,其中在银行有贷款余额的约2111万户,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覆盖率仅为20%左右。

通常来说,银行服务的客户都是最优质、信誉最好的小微客户。其余80%的借贷需求谁来满足?这部分“长尾客户”的服务机构可能是非银机构,及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资金是不少小微客户经营性贷款的来源,“小微企业板块中,还可以细分出头部、肩部、腰部和尾部,每个部位的特征形色各异。就像卖猪肉,一个部位一个价。普惠金融难就难在连续细分的市场,对于长期循‘二八定律’简单粗放的信贷业务,确实是很大的挑战。与此对应的,希冀用一刀切的利率管制来发展普惠金融,恐怕也只会事与愿违。”有长期研究普惠金融市场的专业人士表示。

对于上限的具体数值,有消息人士称,最高法酝酿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央行LPR报价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目前该方案尚未最终确认。

有专家认为,民间借贷的真正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民间性,就是供需双方的市场化连接,慢慢形成自律机制。以小微信贷市场活跃的温州为例,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整体上在10%-25%以内,在个别的时间里,短期借款利率会短暂突破25%。

“我们一直推动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让市场自动发挥作用。从民间借贷角度看,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警惕行业挤出效应

民间借贷的利率为何比银行等机构贵那么多?

这要从成本、风险等方面考虑,一般来说,放贷机构的信贷成本,包括了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不同的构成部分。除了最基本的资金成本差异,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在不同的信贷机构、以及不同的服务对象方面明显不同。

有国内小额贷款机构负责人透露,目前其资金成本保持在4%-8%,风险损失大约在6%~10%之间,经营成本约10%,由此计算,定价在20%以上才能实现盈利。

在此情况下,如果降低司法保护红线,放贷机构将面临进一步的业务收缩和成本上升。按照这个逻辑,民间借贷机构严格合规经营,降低利率,那就可能无利可图,因为他们的客户的经营风险并没有降低。规模就会进一步缩小。

这种情况下,有小贷机构分析称,民间借贷机构的主要客群——普惠金融人群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补充融资渠道可能转移到以下几种可能:首先是银行,但银行短期内客群可能无法下沉;其次可能是非银机构,因利率受限,转而与银行争夺优质客户;最后是直接融资市场,但直接融资市场短期内只能服务塔尖的小微客群。

有多少小微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一级市场得到风投?这样的后果可能是——下沉客群无法获得服务,而头部客群可能被过度供给。

从市场情况来看,相比融资贵,融资难才更是小微群体的生死线,小微客户更容易因为融资难被“卡脖子”。比如疫情期间,数据显示约60%小微企业的现金流仅能维持不超过3个月,有大量小微因融不到资倒闭,因小微平均生命周期少于3年,平均在第4.4年获得贷款。

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也坦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线大幅下调后,借贷市场大规模连锁反应或不可避免。一方面会引发市场挤出效应,对出借人而言收益率太低,大家都不做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就会找不到地方去借钱;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非法借贷(高利贷)更加猖獗,明面上的利率在司法保护上限以内,但一些民间借贷方会把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增加到债务中,成为更加隐蔽的高利贷”。

降低红线与根除非法借贷

由于部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借款手续不完善等特点,民间借贷也容易与高利贷、套路贷等混淆。但并不能一概而论,套路贷的认定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本质上不属于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高低并不是非法借贷的源头。

“对于24%的利率上限,不管其高不高,套路贷都可以绕过。所以,最后管死的是本分经营的公司,更多的市场留给套路贷公司。这样并没有真正解决市场公平和社会稳定问题。”有行业人士坦言。

正如上文中温州例子,更多情况下,现有的民间借贷市场中,非银信贷模式和费率是市场化定价的结果。而少数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该用更细化的法律或者监管手段约束,而非一刀切。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突出问题,我国可以继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如果运用计划手段、法律手段,直接干预金融运行规律,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可能出现如下几类问题:

一是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退出,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由于利率受到严格管制,部分利率将以名目繁多的费用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更加不规范;三是司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大量民间借贷行为转向地下,民间借贷阳光化停滞;四是部分债务人或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五是由于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约束金融机构,过低的利率上限将使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受到冲击。

行业内担忧的是,虽然个案中民间借贷利率在短期内或将下降,但长期看非法借贷可能有抬头之势。

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若正规机构因商业可持续问题被挤出,将部分消费者推向危险更大的非法借贷市场,不利于消费者保护。陈文表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都超过了15%利率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借贷。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暗中发展起来。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市场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同等本金情形下,借贷利率越高,所涉及的利益越多,借出方可能越有动机实施非法催讨等违法行为。如果同时出台费率计算方式、理清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的定义等困扰民间借贷纠纷解决的问题,将有利于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家建议综合考量

最高院在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明确表示在2020年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距离落地尚有时日。对于最后规则的制定,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有从业人士表示,希望在最终制定的环节,可以借鉴市场化原则,给予适度引导,尊重市场规律,促进融资成本循序渐进的下降,保护借款人的同时,也关注供给侧的可持续性。另外,充分吸收金融监管及金融行业的意见,以及成熟市场的经验。

其中,对于综合成本的考虑也是规则制定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倍数也应具有灵活性。不过,从司法角度看,利率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有时不能同时兼顾。

目前国际上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实践也具有参考意义。目前国内台湾地区规定年利率的上限是20%,香港地区为48%;从国际市场来看,美国35个州的法定利率上限设定在36%,法国设定在33%,日本的上限是20%。而未划定统一标准的国家,采用判例法。以德国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以年利率30%作为判断高利贷的标准。

采用利率上限管制的国家并非简单使用一个绝对上限,而是基于借贷金额、期限、类型、借款主体与行业类型等设定差异化上限。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在于: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二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管控需要综合解决方案,尚有概念需厘清。例如,为放贷机构引流的助贷机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有市场人士认为,金融科技公司、保险公司、融担公司等服务方,其本身并不放贷,不应该算在民间借贷的范畴内。

如果助贷不算民间借贷,有小贷公司人士建议,应将各项收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如金融机构放贷利率按照金融机构的利率规范处理;但是服务费中介费,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都没有设置上限。

因此,该小贷公司人士建议“分类处置”。具体来说,就是分经营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分短期借贷和长期借贷,根据放贷目的、期限、金额等不同,设置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利率司法保护区间。

董希淼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一些问题的确较为突出:一是借贷成本不透明,以“砍头息”为代表,部分借贷平台在利息之外收取过高的违约金、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二是催收行为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暴力催收问题,同时也存在群体性逃废债问题。

“相较于利率问题,这些问题更具紧迫性,亟待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手段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要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保护借款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同时,还要加强对民间资本引导,大幅度放宽民间资本准入,推动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董希淼建议。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证券、银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