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要求外资投行限薪?证监会:不实消息,从未召开过会议

梁冀2022-06-14 16:18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梁冀  证监会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通报,否认曾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通报称,相关报道为不实消息,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从未召开过上述会议。

证监会表示,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近期,有消息称证券监管机关与行业协会通知内资与外资投行限制高管薪资水平,以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证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据悉,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此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6月10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指引》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此外,《指引》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适用人员范围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证监会表示,《指引》的制定系为指导行业机构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引》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按申万一级行业来看,银行和非银金融行业的薪酬最高,人均薪酬分别为37.60万元和36.79万元。其次是石油石化和建筑装饰,人均薪酬超28万元,通信、交运、计算机、传媒等行业的人均薪酬也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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