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要谨防适用率虚高

金泽刚2023-02-14 17:44

金泽刚/文 近日,最高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披露了一组数字: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四年多来,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2022年1月至11月适用率达到90%以上,检方确定刑量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均超过9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措施,经过试点后,于2018年经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升为新的法律规定。2019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了实践中认罪、认罚和从宽的标准。2020年5月,最高检又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稳步推行,并逐步成为凸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代表性制度。

从认罪认罚从宽的初衷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法律规定来看,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从宽,符合条件的案件还可以采取质证方式灵活的速裁和简易程序,这样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刑事司法进程,但刑事司法既要追求打击犯罪,又要落实保障人权,既要考虑司法成本,又须坚守程序正义,这样的目标和要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无疑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处于羁押状态下,与司法人员不可能“平等对话”,难免出现只要可以从轻甚至能够出去,就“无条件服从”的心理。这就导致“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不少。因此,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特别是防止办案人员为了尽快以认罪认罚结案而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等只关注结果而无视过程的做法,是健全完善这项制度的核心议题。

最高检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这一制度的适用实质化、规范化,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但是,实践之中,在不认罪认罚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定罪处罚的惯常预期下,抗辩双方一旦缺乏平等协商机制,加上本来双方存在心理落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甚至辩护人不接受检察官的建议都难。

必须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并不等于不认罪认罚就得从严,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将就”地认罪认罚虽然也可能遭受的处罚不重,但一旦案件事实与实际不符,被处罚者只是为了早点出去,那本质上还是错案,这并非公正司法的目的。所以,在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反而是实事求是,这样的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查明事实确如被告人所述,即使之前没有认罪认罚,仍然应该给予其从宽处罚的机会,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可见,人民法院对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同样应该重点查明不认罪认罚的原因,体现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机制,在此意义上,要避免追求过高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导致虚假的认罪认罚,为错案埋下隐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

此外,在有些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律师辩护似乎已经可有可无,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职能也亟待研究,比如在这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法律可明确增加一个检察官和律师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且给予一个固定时间,必须双方坐到桌子上谈一谈,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一定有利于体现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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