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关注
2025-10-10 20:4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同时在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方面,也提出“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尽管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清晰,但每年全国两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始终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2025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均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加大抵扣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校长余淼杰建言,在北上广深等高成本地区试点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当前6万元/年提高至10万元/年,相当于把目前每个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至约8333元,以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负,释放消费潜力。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1万元/月,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同时优化专项附加扣除,加强税收监管与信息共享。
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18年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后,至今未再调整。《中国税务年鉴》(2023年)数据显示,202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4%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成为事实上的“工薪税”。
从税制构成来看,个人综合所得原本涵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2024年,在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板块对收入分类进行了优化,将原有四类收入扩展为九类,新增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项,进一步细化了收入征管范围。
此外,近年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体系持续完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民生相关支出,已先后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202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从2021年至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看,年收入居前10%的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约九成;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汇算后基本无须缴税。由此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
10月9日,经济观察报就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问题专访了山东大学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李华。她认为,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备受社会关注。而起征点作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决定了每个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金额,其含义直观、贴近民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政策层面看,调整起征点或扣除额,也是政府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抓手。
李华表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差异化的税收负担设计,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其政策导向则体现在制度设计中对公平的追求,例如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同时通过各类扣除项目保障民生,精准缓解民生支出压力。
经济观察报:每年两会,都有很多代表委员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建议,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李华: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备受社会关注。而起征点作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决定了每个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金额,其含义直观、贴近民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政策层面看,调整起征点或扣除额,也是政府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抓手。
经济观察报: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主要目标和政策导向是什么?
李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差异化的税收负担,缩小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其政策导向体现在制度设计中对公平的追求,例如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同时通过具体税制设计保障民生,依托各类扣除项精准缓解民生支出压力。
经济观察报:当前,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力度是否足够?如何加强对高净值人群、资本所得、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李华:在监管层面,首先应重点加强对个人在全球所得的监控,特别是通过强化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的应用,覆盖股权所得等各类收入。同时,推动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构成与来源。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的强化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对各类收入的动态监控机制;二是健全税制设计、堵塞漏洞;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包括国内各部门之间以及国际税收合作,从而不断提升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
经济观察报:今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增幅与其他税种收入增幅明显不同,背后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李华: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2025年前8个月,在主要税种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维持了较高的增幅。据我初步观察,这种增长可能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资本市场回暖、运行态势良好,股票等资产收益增加,带动了资本性所得增长;二是新兴经济业态和科技型收入(如来自数字经济、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快速发展,也相应推高了相关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收入。
经济观察报: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促进公平方面还存在哪些短板?比如对非工资性收入、灵活就业者、新业态从业者的税收覆盖与调节是否到位?
李华: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上面临结构性矛盾,最突出的非工资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的监管差异。相较于工资薪金有严格的代扣代缴制度,资本性收入(如股权转让收益)和财产性收入(如房产增值)的征管面临税源监控难度大的问题。这种差异既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还可能加剧财富分配的逆向调节效应。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元化,现有监管体系难以全面覆盖。例如,部分高净值人群通过跨境资产配置、复杂金融工具等手段规避税收,形成监管盲区。
此外,灵活就业群体(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的税收问题存在双重困境:一方面,按次计税模式下,单笔收入容易被认定为较高应税所得,导致实际税负陡增;另一方面,职业身份界定模糊(如平台主播收入性质介于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之间),加剧了政策适用的复杂性。
具体来看,平台直播等新经济业态中,部分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性质(如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在税制上界定不够清晰,容易导致税收流失。而灵活就业群体(如外卖员、快递员等)多采用按次计税,容易出现单笔税款过高的问题,加重了低收入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这两类群体在税收政策适用与征管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匹配与不合理之处。
2024年10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进行改革,重点减轻了新经济业态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这一调整更趋科学合理。但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改革仍面临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问题: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若进一步提高,对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的人群,需承担养老育儿等家庭支出的人群,实际可支配收入提升有限,反而可能让高收入群体间接受益,削弱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功能。
二是税收总额与税制结构优化:过度提高扣除标准可能导致税收减少,不利于国家整体税制结构的优化与财政可持续性。
三是计税单位的选择:目前以个人为计征单位,若改为以家庭为单位,能更精准地体现家庭整体负担,更贴合婚姻、育儿等实际情况,提升税收公平性,这也是未来值得深入探讨的方向。
经济观察报:2018 年改革把基本减除费用提到 5000 元/月后,再未动态调整。若用“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资中位数”双挂钩的自动指数化机制,每年小幅上调,能否既保护低收入,又避免“一次性大幅提高”带来的财政收入骤降?
李华: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探讨的是,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目前为每月5000元)是否应当动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这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理解5000元这一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二是调整机制应该如何设计。就标准的合理性而言,关键在于判断5000元是否能够覆盖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如果这一标准与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相差不大,甚至略有超出,那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是可行的,不需要频繁调整。
如果需要调整,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参考物价指数,比如CPI和工资中位数的变动情况。这种机制综合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物价水平的上涨,二是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通过挂钩这两项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动态适应性,使其更贴合经济实际与民生需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调整机制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一方面,CPI通常以年度为周期统计,而工资中位数的数据在统计口径、频率和覆盖面上也存在局限;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可能无法准确反映不同地区的实际生活成本差异。但如果允许各地差异化设置扣除标准,可能引发区域间税制差异过大,影响税制的统一性与公平性。这两点是当前设计动态调整机制时需要重点权衡的问题。
经济观察报: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有哪些可能的优化方向,以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
李华:主要方向是强化“控高”和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强化高收入群体的“控高”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举措。重点是通过适当提高富裕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加强税收监管,实现对过高收入的合理调节。此外,要注重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以促进税收公平。
从国际对比来看,国外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如免征额、宽免额等类似定义)与最低生活保障金、贫困线的差距几乎控制在2倍以内。然而在中国,2020 年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3—13.90 倍,是贫困线的15倍左右,这表明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与后两者的差距较大。
但实际上,按照功能定位,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侧重于“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侧重于满足“必需”生存需求,贫困线侧重于保障“温饱”水平,所以三者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是较为合理的。
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在高收入阶层税基减少和税率降低的情况下,若低收入群体占比较高,甚至可能会恶化收入分配效果,实施累退式费用扣除制度有助于纠正这一负面效应。
加拿大、韩国和芬兰的累退比率法虽然具体制度有所不同,但总体原则一致,即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扣除额不同,收入越高,扣除额越小。建议中国可以适时引入这一累退扣除方式,打破高费用扣除、低税制覆盖的不利局面,进一步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经济观察报:这些年诸多税务案件出现了将个人所得税转化为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背后原因是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企业所得税25%。这种现象该如何看待?
李华:关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税税负差异引发的问题,其中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二者存在明显的税负差异。从税负水平上看,这种差异造成了一些影响,这反映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税负平衡以及税负连贯性的问题,不同税种之间可能没有形成合理的合力。
这也导致对比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若个人通过投资或获取资本利得等方式的整体税负可能就会比较低。
这种税负差异在现实中催生了避税和税收筹划问题。比如,就会有纳税人将个人收入转化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收入,甚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缴税,近年来税务部门已经收紧了相关政策。此外,还存在个人将一些消费列支到公司当中,以此避免利润分配,或者出现高额个人所得税情况下,在公司环节进行福利支出的现象,也就是个人消费转由公司承担。
从国际对比来看,中国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新加坡等地区相比差异较大。这种高税率可能不利于人才的引进和对人才的激励。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种思路,各有优劣:一是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这可能会与追求公平的要求产生一定矛盾;二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会导致资本外流,对投资和创新等产生不利影响,也不是合适的方案。
综合来看,短期内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将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合并到个人的其他收入当中,采用统一的综合税制。这样做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税负不公问题,压缩税收筹划的空间。不过,该方案的实施前提是征管要精准到位,能够准确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同时优化税率,如此才是一个相对折中且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