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犯量刑应引入“社区服务”处罚
孙乐
2011-05-20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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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评论员 孙乐 5月17日,音乐人高晓松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成为“醉驾入刑”后司法实践的第一位名人。

我们赞成醉驾入刑,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而刑法就应该是对那些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戒备的。根据这些行为所造成的不同结果,惩罚的方式也不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法律在惩罚犯罪行为人的时候,不仅仅是使其付出代价,警戒社会他人,同时还有敦促他回归社会正常行为规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说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但是,现有的监禁刑主要是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消极地使其无法危害社会,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尤其是在短期徒刑中,隔离封闭式的监禁,通过耳濡目染,很容易造成罪犯之间犯罪意志的交叉感染;此外,一旦被判处监禁刑,贴上“罪犯”的标签,一生都要背上刑事犯罪的污点,受到社会歧视,会对个人造成心理阴影,重者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其结果,往往是轻刑犯在监狱度过一段时间后,反而更容易犯罪。这与法律精神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社区服务刑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1973年英国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设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这一刑种。法院可以判决犯罪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以此来代替监禁。社区服务项目包括粉刷墙壁、清除垃圾、清理河道、帮助老弱病残等。美国目前有1/3的州普遍使用社区服务刑,大多数判处监禁6个月的罪犯会被转入社区服务。法国、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也先后将社区服务刑纳入到各国法典中,以替代监禁刑。香港的“社区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

在我国大陆的刑事制度中,尽管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对“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式进行司法尝试,但现阶段只停留在经验做法的层面,尚不能作为刑罚的一种类型,由法院判处。新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具体如何实施,执行社区矫正的方式手段都有哪些,需遵照何种程序,这些都没有在刑法典中写明,还有待全国人大制订《社区矫正法》,方可将一些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的层面。我们建议,应尽快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社区服务刑制度,使其上升到可操作层面。

对于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轻微者,我们完全可以用“社区服务”这样的刑罚方式,既能够在兼顾犯罪人心理的前提下起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又可以节约社会成本,避免牢房爆满的尴尬,更能够培养民众补偿回馈社会的公益服务理念,培育现代公民精神,将司法的教化功能隐逸在刑事处罚之中,使法律的正义性与威慑性在人权与尊严之间维持平衡。

我们总在抱怨当下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可是除了隔靴搔痒式的说教我们可曾做过有益于重建公民道德的努力?我们总在质疑中国没有建立民主社会的国民素质,可是我们有真正培育过现代社会的公民精神么?我们有限的法律知识,完全是在药家鑫、夏俊峰这样的争议案件中自我实现的。那么,就从引入社区服务刑制度开始,以义工、社区服务、法律宣传等方式开启一条全新的普法道路与公民社会教育实践!

犯罪情节轻微者该如何认定?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议与焦虑相同,人们可能会害怕过于自由的裁量权会有看不见的权力寻租空间。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我们应该认识到,人们质疑的从来不是判决太轻,而是害怕机会的不均等。不太美好的司法体验让我们难以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承诺。所以,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细化现有法条,并使其标准化、可操作化,例如醉驾量刑中的酒精含量、醉驾次数等,减少司法机关可自由裁量的空间。

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不如我们给每个人一个均等的机会,也为我国公民社会的社区建设与公益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一个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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