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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中小企业工资标准需与工会代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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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肖丹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肖丹 中华全国总工会7月20日公布《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定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其中,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中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代表组织则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此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也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意见》表示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的确定必须符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

对于双方代表在协商中产生的争议,意见规定,工会应向辖区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直至向法院起诉。

据悉,由于目前中小企业数量占工业企业的比例超过了95%,且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企业。相关媒体报道,上述意见刚一出台便遭遇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方面是工会人士担心指导意见的落实难度,另外一方面中小企业则担心地方工会的强力介入将冲击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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