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A 央企考核的新规则(1)
经济观察报 殷明德/文 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意味着央企从战略管理进入价值管理的新阶段,利润不再是央企考核的惟一标准。
EVA考核,简单地说,就是用一种价值指标来考核央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即考核央企负责人为出资人创造了多少价值。
作为价值指标的EVA与作为盈利指标的利润总额(以下简称利润)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利润是营业收入在扣减各种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成本费用之后,再扣减以利息为代表的债务资本成本之后的剩余。价值则不然,它在这一剩余(还须扣除所得税)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扣减权益资本(或称股东资金)的成本,即在扣除一切成本费用特别是全部资本成本之后的剩余。第二,利润的源泉来源可以是任何收入,只要扣减成本费用与利息之后的剩余越多,利润就越多,但价值的衡量却是以经常性业务为基础的,因为既然是为股东创造的价值,其经营活动就必须是经常性的和持续性的。那些非主营或非经常性的业务收入将不被认可(即在会计调整中被剔除)。第三,利润的核算可以是实际的现金收入,也可以是非现金收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价值的计算则只承认实际的现金收入,这就堵截了企业管理者通过计提非现金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以调节利润的通道。最后,任何作为当期费用被扣减的部分都会减少利润,而价值概念则认为与未来收益相关的当期费用应该与未来收益相匹配,并且将该项费用一次性地加回到当期利润之中(即费用资本化),然后再逐期扣减(摊销)。这对于增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
显然,在业绩考核体系中引入价值指标,导致对央企负责人的业绩贡献,采用了完全不同于传统利润指标的经济内含与衡量方法。某种程度上说,央企的业绩考核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新考核优化管理模式
有趣的是,与国外企业和中国企业早期的实践不同,EVA不是作为惟一指标而引入的,它仅仅取代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而与利润指标并存于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尽管EVA被赋予的重要性权数高于利润,考核计分也优于利润。
EVA与利润从经济意义上看,存在着显著区别,但二者却融于同一个考核体系之中。从利润的角度看,其与收入具有同增同减关系。追求收入规模的最大化实际上也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未必就是EVA的最大化 (根据上述差异化的EVA形成机制)。因此,利润与EVA的并行关系,反映了对央企实施的收入规模与价值共同增长的战略思考,这与央企所承担的产业升级﹑产业集中与全球化整合的国家使命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央企负责人第三任期的价值管理与第二任期的战略(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相互融合的新格局,是对央企提出的在不同管理模式间保持协同﹑以价值管理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国家使命的完成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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