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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修订稿上报 民间借贷阳光化成最大看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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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2010-02-06
胡蓉萍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蓉萍 历经波折的《贷款通则》将出现历史性突破。

本报独家获悉,由央行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日前已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并于1月底进入了更广范围内的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进来,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体制和机制的巨大变化,《贷款通则》经历了1995年试行、1996年正式颁布、2004年首度全国性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其后数年的搁置、一度传出要废除、到2010年1月的再度征求意见,几乎推倒重来,“甚至可以说颠覆”。

“达成了不少共识,也还存在不少争议。”权威人士表示,“我们希望加快修改早日正式实施。”

历史性突破

本报独家获得的新版 《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共8章59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准入和终止、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信贷市场消费者保护、贷款转让与重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而1996年版《贷款通则》共12章80条。

“修订稿比原通则更为简洁,我们甚至想过废除96年版《贷款通知》,因此此次修订基本上是重新制定的概念,也实现了多个历史性突破。”权威人士表示,“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这一条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通则所称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指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这和银监会、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一样,但没有上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指导意见的这条规定让很多地下钱庄不愿意阳光化,因为阳光化意味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一成,也就是意味着失去控制权。拿自己的钱去放贷,还没有控制权,谁愿意做?”浙江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坦言,这也是他不愿意去申请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最主要原因。

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

民间借贷被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了第14条,即在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交易笔数不超过100笔、年贷款利息收入不超过其年总收入5%的前提下,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放贷行为。

“这是一个很大程度的放开,条例的制定者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也引入到了《贷款通则》中,把这两者作为这个民间借贷行为的最基本原则,那肯定首先要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那以后非法借贷的民事纠纷就可能是适用合同法来审理了,思路就完全不一样了。”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立耘表示。

“借贷是一种暂时让渡资金使用的行为,并且事先约定这种资金使用的期限和要获得的收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用合同约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说。

监管主体和理念的变化也被认为是一项历史性突破。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监会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贷款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并对金融机构贷款人从事贷款业务进行审慎监管;省级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依照本通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宏观信贷指导、利率、征信管理、信贷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并对贷款人执行这些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玩自己的钱应该给他以充分的自由;玩别人的钱,应该加以监管。”吴晓灵说。

她在出席2009年12月初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系列讲座”时说,“《贷款通则》修订版2010年会有曙光”。

她认为,区分严格监管和审慎监管的标准是 “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要交给一行三会进行严格监管,我说的严格监管也是取社会利益和损失的最佳点,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非审慎监管交给地方,叫做大统一小分权。”

争议尚存

企业间借贷、异地借贷、贷款能否用作股本性融资和银行能否拥有减免利息的自主权等问题在征求意见期间被广泛讨论,但依然充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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