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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指导寿险增长率大连保监局“过度监管”隐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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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
2009-12-23
欧阳晓红

这位负责人解释,个别公司总公司尽管设立了一系列综合考核指标,实际上业绩指标一票否定,造成分公司经营行为变异;而对于分公司负责人来说,完不成总公司的保费计划,意味着个人职业生涯的结束,而冒着监管处罚的风险违法违规,却有侥幸过关的可能。

大连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仅仅等待公司自身内部逐步转变思路,行业和消费者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引导公司在制定业务计划时,充分考虑地方实际、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是治本之策。

合理性?

然而,“我们还是觉得不可思议,业务增长率完全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行为,政府为何要出此指导性意见呢?何况总公司的考核指标与当地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指标差距较大,令我们在具体操作上很被动。”一位大连寿险公司人士表示。

“这只无形之手可能有点伸得太长了,都触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了。”业界人士分析。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说,监管部门管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合法合规经营即可,至于业务增长多少应该由公司自己去决定;再说保险保障程度高的话,更利于保险公司服务于社会。

对此,一位保监会官员认为,原则上监管者扮演好自身角色就好——如做好偿付能力达标与否、市场竞争是否规范等监管工作,无须制定市场主体的增长率指标。

当然,保监会也有不同意见称,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大起大落,有助于当地寿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大连保监局负责人则认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保险行业,需要监管部门在做好监管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承担起对行业科学发展的正确引导。

可是,诸如人保寿险、中国平安、新华保险等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表示,177号文计划性色彩太浓。此外,市场恶性竞争行为不只存在于大公司,小公司也是屡见不鲜,设限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不管怎样,“作为一种监管手段,我们不认为该指标的出台能够解决全部问题,却值得尝试。”大连保监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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