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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全国人大代表黄鸣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黄鸣认为,国内绝大多数有收入的人都建立了信用档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非常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200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步伐。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透露,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07年8月29日为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1232万家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为5.8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这意味着,国内绝大多数有收入的人都建立了信用档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议案摘要:
一、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五、保留破产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5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额度的财产。由破产人自由支配。
(稿件来源:人民网)